叶斌律师谈:伪造残疾人证骗补贴,为何构成诈骗罪?

2026/02/22 14:10:35 查看3次 来源:叶斌律师

每次在新闻里看到有人打残疾人保障政策的主意,我的心情都很复杂。一方面,这些政策本是社会温暖的体现;另一方面,总有人想把这份温暖变成私利。最近,南方某市就办理了这么一起案子,一条伪造残疾人证、骗取国家补贴的黑色产业链被彻底揭穿。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例,跟大家聊聊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个案例,揭开黑色产业链的运作

事情要从几年前说起。无业的张先生,在一位本身就持有残疾人证的段某“指点”下,通过一些特殊手段,成功办理了一张残疾人证,并开始领取政府发放的各项补贴。尝到甜头后,张先生的心态发生了变化,他不仅没有感恩,反而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

他摇身一变,干起了“残疾人证黄牛”的勾当,和段某联手,专门介绍那些身体健全的人去办证。他们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服务流程”:伪造病史病历、预约体检、甚至全程陪同,现场传授应对听力测试等检查的作弊技巧。短短几年,他们为三十多名非残疾人员办出了听力或肢体类残疾证明,从中收取了高额的中介费。更离谱的是,张先生还利用同样手法,把自己原本的残疾等级提升到了二级。

这条产业链看似隐秘,但在司法机关细致的调查下,通过梳理聊天记录、追踪资金流水,犯罪合意和分成模式被清晰地还原出来。面对扎实的证据,嫌疑人的辩解显得苍白无力。

伪造的“残疾”,为何会构成诈骗罪?

很多人可能会疑惑,办个假证,怎么就构成诈骗罪了呢?这就要回到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上。法律上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们把这个案子套进去看,就非常清晰了。第一,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当事人本身并非残疾人,却通过伪造病历、体检作弊等手段,向行政机关虚构了自己残疾的事实,隐瞒了身体健康的真相。第二,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们办证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应有的残疾人保障,而是为了骗取本不属于他们的国家补贴。第三,造成了“财产损失”。经过核查,这个团伙累计骗取的各类补贴高达一笔不小的数目,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实际损失。

这三个要件环环相扣,完全符合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所以,检察机关最终以诈骗罪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是于法有据的。我举个例子,这就好比有人伪造了贫困证明去领取低保金,本质上都是通过欺骗手段,将本应给特定困难群体的国家福利揣进了自己口袋。

案结事了?不,社会治理才刚刚开始

一个案子办结了,犯罪嫌疑人被起诉,被骗的钱款也大部分被追回,这看起来是个不错的结局。但说实话,从我们法律人的角度看,这恰恰是另一个起点。个案能惩治已发生的犯罪,而更重要的,是防止下一个“张先生”和“段某”出现。

在这类案件中,往往能暴露出管理制度上的缝隙。比如,残疾人评定流程是否足够严谨,能否有效识别“代检”和作弊?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是否通畅,能否动态复核补贴发放对象的真实状况?这些环节如果存在漏洞,就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因此,办案机关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向相关主管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他们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是把履职视角从“治已病”延伸到“防未病”的关键一步。这比单纯办结一个案子意义更大。它意味着通过科技手段加强信息比对,意味着评定流程会更公开透明,也意味着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能得到更扎实的保障。

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事后惩罚,更在于事前划定清晰的边界。任何试图利用人性善良和社会福利制度牟利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审视和制裁。而对于我们每个人而言,尊重规则、敬畏法律,才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