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2 14:10:51 查看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团队里一位年轻律师拿着一份新出的监管文件来找我,说感觉数字资产这块的案子,风向好像有点变了。他说的就是那份2026年出台的“42号文”。确实,这份文件把过去那种“一刀切”的监管方式,变成了更精细的“分类管理”。但对我们刑事律师来说,这背后意味着当事人面临的刑事风险,以及我们的辩护策略,都需要随之调整。今天,我就结合自己这些年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聊聊新规下几个最核心的刑事风险点,以及我们该如何应对。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看到“八部门联合发文”,就感觉天塌下来了,觉得自己的行为肯定构成犯罪了。这种担心我特别理解,但我们必须冷静看待。在刑事法庭上,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尤其是像非法经营罪这类罪名,首先要看它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
什么是“国家规定”?刑法说得很清楚,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42号文”,性质上属于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力层级是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这就像盖房子,地基必须是最坚固的,不能用次一等的材料。所以,在辩护时,我们首先要提出的一个核心观点就是:这份文件本身,不能直接作为给当事人定罪的依据。司法机关必须去寻找更高层级的法律,比如《证券法》或者国务院的条例,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这个“前置法抗辩”,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战场。
弄清了文件的定位,我们再来看它具体管什么。“42号文”把数字资产分成了两大类: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也就是常说的RWA。这两者的风险路径,可以说是冰火两重天。
对于纯粹的虚拟货币业务,比如兑换、作为中介撮合交易,文件的态度非常明确,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这意味着,一旦涉及,就很容易进入非法经营罪的审查视野。去年我接触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经营一个平台,撮合虚拟货币的交易,就被以这个罪名立案了。辩护的焦点,除了前面说的文件效力问题,还在于如何界定业务实质,以及数额的认定是否合理。
而RWA业务则不同,文件给它留了一道“门”,但这是一道需要“特许”或“备案”才能通过的门。这就让风险变得非常具体:关键在于“有没有许可”。如果在境内,没有获得相关金融牌照就发行或交易RWA代币,很可能被认定为“擅自发行证券”,从而触及非法经营罪。更值得关注的是,文件还把“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这种模式也纳入了监管,要求向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没备案就操作,风险同样巨大。我遇到过一些做跨境项目的创业者,他们对这块的法律风险几乎一无所知,直到出了事才后悔莫及。所以,对于RWA,风险不是“做不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做”、“有没有按规矩做”的问题。
面对这种新的监管格局,无论是为已经涉案的当事人辩护,还是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建议,我们都必须告别过去粗放式的思路,转向精细化操作。
在辩护层面,除了坚守“前置法”这一根本,还要在具体问题上深耕。比如,如果当事人被控盗窃或诈骗虚拟货币,我们可以结合文件关于虚拟货币“非货币”属性的表述,在法庭上就它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进行专业博弈。再比如,对于提供技术服务的当事人,过去简单的“技术中立”辩护现在可能行不通了,我们需要转向证明他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设置了哪些风控措施,来反驳其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的指控。
而对于企业而言,合规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而是生存的底线。首要原则是“隔离”,把不同风险属性的业务,在主体、资金、人员上彻底分开,避免火烧连营。其次,必须正视“持牌”和“备案”的要求。想做RWA,就得想办法与持牌机构合作,或者在境外发行前,老老实实完成国内的备案程序。最后,要把合规要求嵌入到技术和业务流程里,变成一种“事前预防”机制,而不是“事后补救”的负担。
说到底,“42号文”带来的不是行业的终结,而是规则的清晰化。它要求所有参与者,包括我们律师,必须更懂业务、更懂技术、更懂法律。在这个快速变化的领域里,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进行专业、细致的辩护,既是对他们权利的保障,也是在为必要的创新保留合理的空间。这条路充满挑战,但正是我们刑事律师的价值所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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