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3 13:40:25 查看4次 来源:石进学律师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土地承包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发展。石进学律师凭借近30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在土地承包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难题。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案:厘清权利边界,保障流转自由
**案情回顾**:保定某村村民张某与李某为了耕种方便,口头约定将各自的承包地进行互换,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多年后,张某因承包地被征收获得了征地补偿款,李某认为自己也应当分得部分补偿款,遂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委托石进学律师作为代理人。
**办案策略**:
1. **法律关系界定**:石进学律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他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准确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效力和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虽然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互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应当认定为有效。
2. **证据分析与运用**:在庭审中,石进学律师对李某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在互换后的承包地上进行了投资和改良,也未能证明自己对征地补偿款享有权利。而张某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互换协议、征地补偿协议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张某是征地补偿款的合法所有人。同时,他对李某提出的“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互换协议无效”的主张进行了驳斥,指出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影响互换协议的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 **法律适用与论证**:石进学律师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法律规定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他指出,征地补偿款应当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张某作为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全部征地补偿款。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了石进学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件启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引发纠纷。同时,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石进学律师土地承包案件的成功之道
1. **专业知识扎实**:石进学律师深入研究了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流转、变更、终止等问题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
2. **证据分析精准**:在办理土地承包案件时,他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3. **法律适用准确**:他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4. **服务态度真诚**:他视当事人的利益为己任,始终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誉。
在土地承包领域,石进学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担当,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以法为犁,深耕土地承包的法治沃土”的职业理念。他不仅是一位优秀的律师,更是值得土地承包当事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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