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作环境患“热射病”身亡,以不符合意外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河南省商丘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2/24 11:11:54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当一名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因“热射病”不幸身故,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理赔时,得到的答复却是“热射病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事故”。这样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热射病”究竟算疾病还是意外?君审律所在河南省商丘市代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在特定工作环境下因高温导致的热射病身故,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我们成功为客户争取到65万元意外险理赔金。

案件背景:高温下的生命逝去

2022年,某建筑公司为包括赵某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3年夏季,河南多地持续高温,赵某在户外作业时突然晕倒,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直接死亡原因为“热射病”(重症中暑)。

事故发生后,赵某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热射病属于疾病范畴,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件,因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还辩称,赵某可能自身存在基础疾病,高温只是诱因,真正导致死亡的是内在疾病。

争议焦点:热射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导致的热射病身故,能否被认定为“意外伤害”?

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定义:涉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解释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主且单独外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是:热射病是“病”,因此不属于意外。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热射病的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

  1. 病因分析: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医学文献和专家意见,论证热射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是高温作用于人体,导致热量在体内积累、体温调节中枢功能障碍。高温的外部环境是“外来”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人死亡,这与人体内在原因导致的疾病(如感染、肿瘤等)存在本质区别。

  2. 突发性与非本意性:赵某在工作中遭遇高温天气,热射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是赵某无法预见的;其死亡结果也绝非赵某“本意”,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3. 举证责任分配:保险公司主张赵某自身患有疾病导致死亡,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某存在基础疾病,更未能证明基础疾病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

  4. 不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在保险合同未对“热射病”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且双方对条款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

法院判决:热射病属于意外伤害

商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赵某在工作中因热射病抢救无效死亡,所患病症是赵某无法预见的。热射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高温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人死亡,高温的外部环境是外来因素,造成的伤害具有突发性,并非赵某本身病症引发的身体病变。赵某的死亡符合“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特征,并未超出保险合同理赔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某的热射病身故是因其自身疾病导致,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赵某的家属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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