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4 11:19:24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急性重型肝炎”是肝脏疾病中最凶险的急症,患者可能在数日或数周内出现严重黄疸、凝血障碍、肝性脑病乃至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此生死攸关时刻,“人工肝”治疗(如血浆置换、血液灌流、分子吸附再循环系统)成为抢救生命、为肝脏自我修复或肝移植争取时间的核心支持手段。然而,这项救命治疗在申请保险理赔时,却可能被保险公司以“属于实验性治疗”、“非医保目录内治疗”、“仅是支持治疗非根治手段”等理由拒赔。君审律师事务所长期关注危重急救技术保险纠纷,我们主张,人工肝是现代重症肝炎的标准治疗,其费用应当获得保险保障。
人工肝治疗的理赔困境,源于其技术性质介于常规内科治疗与器官移植之间,传统保险条款对其定义模糊。
“实验性/研究性治疗”免责条款的滥用:部分保险合同将“未经科学证实的实验性治疗”列为免责事项。由于人工肝技术仍在发展中,且并非所有医院都能开展,保险公司可能据此主张其为“非标准治疗”而拒赔。
医学事实的反驳:以血浆置换和分子吸附再循环系统(MARS)为代表的主流人工肝技术,早已被写入中华医学会《肝衰竭诊治指南》,作为治疗急性重型肝炎的推荐或重要辅助治疗方法。其疗效和必要性在危重症医学界有明确共识,绝非“实验性”治疗。
“医保目录限制论”的谬误:人工肝治疗单次费用可达数万元,且需多次进行。保险公司常以“不属于基本医保目录”为由拒赔。然而,商业健康保险的赔付范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不能直接等同于基本医保目录。对于急性肝衰竭患者,人工肝是阻止病情恶化、避免死亡的关键治疗,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仅为支持治疗”的曲解:保险公司辩称人工肝只是“暂时替代肝功能”,未“治愈”肝炎本身。这完全误解了治疗目标——人工肝正是通过对肝衰竭这一致命病理状态的直接干预,清除毒素、稳定内环境、为肝细胞再生创造条件,是对疾病的直接、积极治疗。
核心策略:援引国家权威诊疗指南作为“金标准”
我们在诉讼中提交国家卫健委或中华医学会发布的《肝衰竭诊治指南》,明确列出人工肝治疗的适应症、推荐意见和治疗方法。同时邀请重症肝病专家出具意见,将指南内容与患者具体病情(胆红素水平、凝血酶原活动度、肝性脑病分期)逐一对应,证明本次治疗完全符合临床应用标准。当一种治疗方法被国家权威指南明确推荐时,它就构成了该疾病的标准治疗,保险公司不得以“实验性”为由拒赔。
坚决反驳“医保目录限制论”
强调商业医疗险合同若未明确约定“仅赔付医保目录内费用”,则保险公司无权增设此限制。用病情资料充分展示,在当时危急情况下,人工肝是唯一能稳定生命体征、避免死亡的医疗选择,其“必需性”压倒一切。
整体关联“重大疾病”状态
急性重型肝炎本身及其并发症(如Ⅲ度以上肝性脑病、严重凝血功能障碍)可能已直接符合重疾险中“急性重症肝炎”或“深度昏迷”等条款。人工肝治疗是处理这一重疾状态的关键措施,治疗费用应作为重疾医疗费用的一部分获得赔付。
在陕西省某急性肝衰竭案件中,患者因药物中毒导致急性肝衰竭,经人工肝治疗后康复。保险公司以“未实施肝移植手术”为由拒赔。君审律所代理后,提交肝功能检测报告证明凝血酶原活动度低于40%,符合肝衰竭临床标准,并主张合同未明确将肝移植作为唯一理赔条件。法院最终认定,急性肝衰竭已构成“重大疾病”的实质危害,与治疗方式无关,判决赔付10万元。这一案例为人工肝治疗理赔确立了重要先例:疾病的实质危重性应优先于治疗方式的形式化要求。
人工肝治疗理赔案件,是保险法、危重症医学和医疗技术评价的交叉前沿。君审律师事务所在这一领域的专业优势在于:
致力于打破“目录限制”潜规则:坚决维护被保险人获得必要、先进医疗技术的权利。
如果您的家人在急性重型肝炎抢救中因接受人工肝治疗而被拒赔,君审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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