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隔空猥亵——猥亵儿童罪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解析、辩护要点和控告关键

2026/02/24 11:52:52 查看19次 来源:饶金祥律师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图灵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年,主要办理刑事案件,擅长领域包括性侵犯罪、计算机类犯罪、经济犯罪等,办理过的案件包括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

隔空猥亵——猥亵儿童罪视野下的犯罪构成解析、辩护要点和控告关键

                                                                                                  饶金祥律师

引言

随着移动互联网全面渗透未成年人生活场景,利用网络实施的隔空猥亵已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发、新型犯罪。此类行为突破物理空间限制,以非接触方式对儿童实施精神控制与性侵害,隐蔽性更强、传播范围更广、心理伤害更持久,严重破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网络生态安全。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3性侵解释》)第九条,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终结了司法实践中对“非接触式猥亵”定性的争议,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规范依据。

隔空猥亵虽无传统猥亵的物理接触,但其侵害法益、罪名定性、量刑框架与传统猥亵儿童罪完全一致,均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本文以犯罪构成为核心、以司法实务为导向,系统拆解隔空猥亵的法律定性、构成要件、证据规则,分别从辩护律师与被害人代理律师双重视角,提炼精准辩护要点与控告关键事实,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裁判规则,形成兼具理论严谨性与实务操作性的完整分析,作为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总结。

   一、隔空猥亵的法律定性与规范依据

(一)核心定义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或性欲,以网络为媒介,通过胁迫、诱骗、精神控制等手段,迫使未满14周岁儿童进行裸聊、拍摄/发送裸照、裸体视频、实施淫秽动作,行为人通过屏幕接收、观看、保存、传播以实现猥亵目的的非接触性侵害行为。其本质是利用网络工具对儿童实施的性权益的侵犯,属于猥亵儿童罪的特殊表现形式,并非独立罪名。

(二)规范依据

1.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2)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3)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是隔空猥亵定罪量刑的核心刑法依据,与传统猥亵儿童罪适用同一量刑框架。

2. 《2023性侵解释》第九条:明确网络隔空猥亵入罪标准,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直接纳入猥亵儿童罪规制范围,同时规定若该行为同时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解决了非接触式猥亵的定性争议。

3.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两高两部2023):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细化电子证据审查标准、年龄明知推定规则、被害人陈述采信要求,为案件办理提供程序保障。

(三)与传统猥亵儿童罪的核心区别

传统猥亵儿童罪以“物理接触、同一时空”为核心特征,而隔空猥亵则呈现“无身体接触、跨时空、网络媒介”的特殊形态,二者在行为实施、危害表现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但罪名与量刑标准完全一致。

从接触方式来看,传统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直接身体接触,如摸、抱、蹭等侵入性动作,双方需同处一个物理空间,如家中、学校、公园、车内等,强制力多表现为物理控制、暴力威胁或人身安全胁迫;而隔空猥亵全程通过网络媒介实施,无任何身体接触,双方不见面、跨地域甚至跨国,强制与诱骗手段更具隐蔽性,多表现为情感操控(如网恋、虚拟CP)、金钱利诱、隐私胁迫、冒充身份(如星探、同龄人)等精神控制方式。

在侵害对象与范围上,传统猥亵的侵害对象多为熟人或身边儿童,如邻居、亲戚、师生、家教等,危害范围相对局限;而隔空猥亵的行为人可通过网络随机筛选、批量侵害全国甚至境外儿童,一人可同时猥亵多名儿童或长期反复作案,危害面更广、波及范围更宽。

从危害后果与持续性来看,传统猥亵主要造成儿童身体伤害与即时心理创伤,侵害行为当场结束后一般无二次传播风险;而隔空猥亵虽无直接身体伤害,但心理创伤更隐蔽、更持久,可能导致儿童产生自卑、恐惧、社交障碍甚至自残行为,且涉案裸照、视频极易被传播、贩卖或用于反复胁迫,形成长期、跨地域的二次乃至多次侵害,危害后果具有延展性。

在证据特点与发现难度上,传统猥亵的证据多为身体伤痕、目击证人、现场痕迹、衣物DNA等,相对固定,取证较直接但时效性要求高;而隔空猥亵的证据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影像、IP地址、设备信息等电子数据为主,此类证据易删除、易篡改、易灭失,且跨平台、跨地域特性导致取证与固定难度大,需专业电子取证技术支持。同时,隔空猥亵多发生在儿童居家环境中,甚至在家长眼皮底下实施,隐蔽性极强,儿童因羞耻、被威胁或认知不足往往长期隐瞒,发现时多已多次受害且影像可能已扩散。

二、隔空猥亵型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解析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基础,隔空猥亵因网络属性呈现特殊要件形态,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精准把握四要件边界,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

(一)客体要件:复杂客体,双重侵害

隔空猥亵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核心法益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重点保护未成年人的性纯洁与精神纯正,这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核心体现。其侵害对象具有特定性,必须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与女童;若对象为14-18周岁未成年人,无胁迫、诱骗情形的不构成犯罪,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的,应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从法益侵害性来看,隔空猥亵虽无物理接触,但通过精神控制扭曲儿童的性认知与人格发展,引发长期心理创伤,且影像传播带来的二次侵害风险,使其法益侵害程度不亚于传统猥亵,甚至在传播范围、持续伤害等方面更为严重,因此刑法将其与传统猥亵儿童罪同等评价,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保护。

(二)客观要件:网络行为链,四要素缺一不可

客观要件是隔空猥亵认定的核心难点,根据《2023性侵解释》第九条规定,其行为结构可拆解为“手段行为(胁迫/诱骗)→ 指令行为(要求暴露/淫秽动作)→ 被害人行为(执行指令)→ 行为人实现猥亵目的(接收/观看/保存)”,四个要素形成完整行为链条,缺一不可。

手段行为方面,隔空猥亵的成立必须具备“胁迫”或“诱骗”要件。其中,“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曝光裸照、伤害家人、网络暴力、停止物质供给等相威胁,使儿童产生心理恐惧而不敢反抗;“诱骗”是指行为人以金钱、游戏皮肤、明星梦、网恋承诺、童星招募等利益为诱饵,利用儿童认知不成熟、社会经验不足的特点实施精神操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针对未满14周岁的儿童,即使无明显胁迫行为,单纯通过诱骗使其实施相关行为的,仍构成犯罪,因为儿童的“同意”在法律上绝对无效,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实行行为方面,隔空猥亵的核心是行为人通过网络指令,要求儿童实施特定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是要求儿童暴露隐私部位,如生殖器、臀部、胸部等;二是要求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如性暗示动作、模仿性行为等。行为方式多样,常见的有视频裸聊、索要或接收裸照/视频、指令儿童实时拍摄相关影像等,本质是行为人通过屏幕接收、观看上述内容以满足性刺激或性欲,属于非接触式猥亵。

因果关系方面,必须证明儿童实施暴露隐私部位或淫秽行为的结果,与行为人的胁迫、诱骗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儿童是因受到行为人的精神控制或利益诱惑,才被动实施相关行为,若儿童主动实施且行为人未参与、未诱导的,不构成犯罪。

同时,存在两类排除犯罪的情形:一是儿童主动发送相关影像,行为人明确拒绝且未保存、立即删除,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二是仅为正常网络交友、情感交流,无猥亵意图,未要求儿童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的,均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明确

隔空猥亵型猥亵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需要注意特殊主体的认定与处罚规则: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实施此类行为的,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教师、监护人、社工、家教等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网络主播、平台运营者等利用职业便利或网络优势实施隔空猥亵的,因违背特殊信赖关系或利用特定身份优势,主观恶性更大,司法实践中通常依法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直接故意+明知儿童身份

主观要件是隔空猥亵案件罪与非罪的核心分水岭,必须同时满足直接故意与明知儿童身份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直接故意方面,行为人主观上需积极追求侵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通过网络获取儿童隐私影像、观看儿童淫秽行为以满足自身性刺激或性欲的明确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无此类主观意图,仅因误收、误看等情形接触相关内容,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的,不具备犯罪故意,不应定罪。

明知儿童身份是主观要件的核心,也是辩护与控告的关键争议点。“明知”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确知道,即儿童通过聊天、资料展示等方式直接告知年龄,或行为人通过学籍信息、身份凭证等确认儿童未满14周岁;二是推定知道,即虽然儿童未明确告知年龄,但行为人通过账号头像、昵称、动态内容(如提及小学学籍、儿童游戏、校园生活等)、聊天话术等客观线索,能够合理推断出对方是儿童,或行为人专挑未成年人游戏群、未成年直播间、小学生账号等目标群体下手,明显针对儿童实施侵害。

需要明确的是,“不明知”是隔空猥亵案件唯一合法的出罪通道。若儿童未告知年龄,账号信息、语言表达、行为表现均呈现成人化特征,行为人主动询问年龄时儿童刻意隐瞒且无明显破绽,无任何客观线索指向对方是儿童,行为人确实无法知晓其儿童身份的,因缺乏犯罪故意的核心要素,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司法实践中对“明知”采取宽松推定规则,但仍需以客观证据为依据,不得主观臆断。

 三、隔空猥亵案件的证据规则与审查要点

隔空猥亵案件的证据具有鲜明的网络特性,95%以上的定案证据为电子数据,此类证据易灭失、易篡改的特点决定了证据审查是案件办理的核心战场,必须严格遵循“原始性、合法性、关联性、完整性”四原则,确保案件质量。

 (一)核心证据类型

1. 电子数据(第一优先级证据):电子数据是隔空猥亵案件的核心证据,必须第一时间固定。具体包括:网络聊天记录,涵盖微信、QQ、抖音、游戏、直播等平台的全量对话内容,重点固定行为人实施胁迫、诱骗的话术、要求儿童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的指令、威胁恐吓的表述等;涉案影像资料,即儿童按照行为人要求发送的裸照、裸体视频、语音等,需保留原始载体,不得压缩、二次转发或编辑;行为轨迹证据,包括行为人收藏、下载、保存、转发涉案影像的记录,网盘存储、云盘同步痕迹,以及是否将影像发至群聊、朋友圈、短视频平台或色情网站的传播证据;设备与登录信息,包括行为人登录账号的IP地址、MAC地址、设备串码、手机号、实名认证信息、人脸核验记录等,用于锁定行为人真实身份;资金往来证据,如行为人用于利诱儿童的转账记录、红包支付、游戏充值、皮肤赠送等凭证,既可以证实诱骗手段的存在,也能通过支付账户信息反查行为人实名身份。

2. 被害人主体资格证据:用于证实被害人案发时未满14周岁,包括出生证明、户口本、学籍卡、疫苗接种本、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等,此类证据是认定犯罪对象特定性的关键,必须真实、有效且与案发时间形成对应。

3. 主观明知证据:用于证实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儿童,包括聊天记录中儿童告知年龄的内容、儿童发布的低龄化动态或表述、行为人主动询问年龄的记录、行为人针对未成年人的专属话术(如“小朋友”“宝宝”“小学生”等)、行为人专门加入未成年人社交群、关注未成年账号的行为记录等。

4. 危害后果证据:用于证实隔空猥亵对儿童造成的身心伤害,包括心理评估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如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自残倾向等)、学校出具的厌学、逃学、社交恐惧证明、家长提供的儿童行为异常记录、家庭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等,此类证据是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量刑。

5. 程序证据:用于保障取证程序合法性,包括电子数据扣押笔录、提取笔录、封存清单、哈希值校验记录、见证人签字文件等,以及被害人询问笔录(需体现询问地点为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场所、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同步录音录像等程序要求),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被采信的前提。

(二)证据审查三原则

1. 合法性优先原则:证据的合法性是采信的前提,对于取证程序违法的证据,应依法申请排除。具体包括:未对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进行合法扣押、拍照、封存或制作清单的;电子数据提取过程无见证人、无完整笔录、未进行哈希值校验或缺乏完整保管链的;数据恢复、电子鉴定由无资质机构或人员实施,且无过程记录、结论缺乏科学依据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未在一站式场所进行、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在场、未同步录音录像或存在诱导、重复询问等违法情形的。

2. 完整性要求原则: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直接影响证明力,聊天记录、影像文件、登录日志等必须全量固定,不得人为删减、截取或拼接,上下文断裂、关键内容缺失的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例如,仅截取行为人要求儿童发送影像的指令,而遗漏儿童拒绝、反抗的记录,或删除行为人后续删除数据、主动中止行为的内容,均属于证据不完整,不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

3. 关联性审查原则: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直接关联,排除无关证据与合理怀疑。具体包括:核实涉案影像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拍摄,排除网络下载、PS合成、他人冒充等情形;确认账号是否为行为人本人使用,排除账号被盗、多人共用的合理怀疑;验证IP地址、设备信息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排除他人借用设备、公共网络登录等干扰因素;确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影像文件在时间、内容上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四、辩护律师办理隔空猥亵案件的核心要点

辩护律师办理隔空猥亵案件,应坚持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兼顾未成年人保护与被告人合法权益,核心辩护逻辑为“打掉主观明知→否定胁迫诱骗→削弱电子证据→打掉加重情节→争取从宽量刑”,精准施策、分层辩护。

(一)出罪辩护:无罪/不诉的三大路径

出罪辩护的核心是切断犯罪构成要件的完整性,重点围绕主观明知、客观行为、证据链条三个关键环节,争取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

1. 主观上“不明知”儿童身份(最强出罪理由):这是隔空猥亵案件最核心的出罪路径,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被害人未主动告知年龄,其账号头像、昵称、动态内容、语言表达均呈现成人化特征,无任何低龄化标识(如未提及校园生活、儿童游戏、未成年相关话题);行为人在聊天过程中主动询问被害人年龄,被害人明确谎称成年,且语言表达、行为逻辑成熟,无明显破绽,足以让行为人相信其为成年人;无任何客观线索指向被害人是儿童,既无低龄化信息展示,也无第三方佐证,不能仅凭“可能是未成年人”推定明知,应排除间接故意的认定。

2. 客观上无胁迫、无诱骗,无猥亵行为:辩护律师需审查行为人与被害人的互动过程,若存在以下情形,可主张不构成犯罪:涉案影像系儿童主动发送,行为人未提出任何要求、未发出指令、未实施精神操控,且在接收后明确拒绝、未保存并及时删除;双方仅为正常网络交友聊天,行为人无要求儿童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的指令,无满足自身性刺激的主观目的,聊天内容未涉及性相关话题;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如仅单次、短时间互动,无胁迫、无传播、无后续侵害,未对儿童造成任何身心伤害,可争取不起诉。

3. 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链条:证据是定罪的基础,若存在以下情形,可主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核心电子数据取证程序违法,如无扣押清单、无见证人、数据恢复无资质,经申请被依法排除后,剩余证据无法支撑定罪;账号归属存疑,无法证实涉案账号为行为人使用,存在被盗用、冒用或多人共用的合理怀疑,且无IP地址、设备信息、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关键证据缺失或矛盾,如聊天记录断裂、关键片段缺失,影像资料非被害人本人,或时间戳混乱、前后矛盾,无法形成“胁迫/诱骗→指令→执行→获利”的完整行为链条,孤证不能定案。

(二)罪轻辩护:打掉加重情节,降档至五年以下

加重情节是隔空猥亵案件量刑的分水岭,《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四类加重情形,一旦认定将导致量刑升格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打掉加重情节是罪轻辩护的核心任务。

1. 打掉“多次猥亵”:“多次猥亵”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加重情节,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次数的认定是否合理:对于同一名被害人,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互动(如1小时内发送3次相关信息),应评价为一次完整的猥亵行为,而非多次;若互动次数未达3次,或虽达3次但情节轻微、无胁迫、无传播、未造成实际伤害,不应认定为“多次”;区分被动回应与主动实施,若行为人仅被动接收儿童发送的内容,未主动发起指令或持续要求,不应认定为“多次猥亵”。

2. 打掉“猥亵多人”:“猥亵多人”要求被害人人数达到3人以上,且均能证实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行为人对各被害人的儿童身份均明知。辩护律师可从以下角度抗辩:指控的被害人人数未达3人,或部分被害人的年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案发时未满14周岁;部分被害人与行为人无直接互动,或互动内容未涉及猥亵行为,不能计入“猥亵人数”;对于无法证实行为人明知其为儿童的被害人,不应纳入“多人”范畴。

3. 打掉“手段恶劣”(核心抗辩点):“手段恶劣”是隔空猥亵案件升格量刑的常见依据,尤其是制作、传播涉案影像的行为。辩护律师可从以下方面抗辩:行为人仅自己观看涉案影像,未保存、未转发、未传播、未贩卖,也未用于后续胁迫儿童,未扩大危害范围;双方系一对一私密聊天,无网络直播、多人围观、公开分享等情形,未造成公共领域的不良影响;行为人无长期胁迫、精神控制行为,未反复侵害同一儿童,也无冒充特殊身份(如教师、警察)实施侵害的情节,手段未达到“恶劣”程度。

4. 打掉“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指儿童出现自残、自杀、精神失常等情形,辩护律师应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无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证实儿童的心理问题(如抑郁、PTSD)与行为人的猥亵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儿童的心理异常系多种因素导致(如家庭环境、学习压力等),不能单独归因于本案行为;所谓“严重后果”仅为被害人家长的主观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缺乏客观性与关联性。

(三)证据辩护:电子证据质证三招

电子证据是隔空猥亵案件的核心证据,也是质证的重点与难点,辩护律师应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维度展开精准质证,削弱证据证明力。

1. 质证合法性:程序违法→申请排除: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进行拍照、封存并制作详细清单,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字;提取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有完整的提取笔录,是否进行哈希值校验(确保数据未被篡改),是否有见证人在场;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数据恢复、电子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过程是否有完整记录,鉴定结论是否有科学依据;被害人询问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在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场所进行,是否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有无诱导、威胁、重复询问等违法情形。对于程序违法的证据,应依法申请排除。

2. 质证真实性:质疑数据完整性与客观性: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未被篡改:聊天记录是否完整,有无删减、编辑、拼接痕迹,上下文是否连贯,时间戳是否一致,避免以碎片化记录歪曲案件事实;涉案影像是否为原始文件,有无压缩、编辑、PS合成痕迹,是否能与聊天记录的时间、内容相互印证,排除网络下载、他人提供的可能;账号登录记录是否完整,IP地址、设备信息是否稳定,有无异地登录、多人登录痕迹,排除账号被盗用、冒用的合理怀疑;电子数据的保管链是否完整,从扣押、提取、保存到移送审查起诉,每一个环节是否有明确记录,是否存在数据被篡改、替换的风险。

3. 质证关联性:排除无关证据与合理怀疑**: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被告人是否存在直接关联:聊天记录中的指令是否为行为人发出,有无证据证实账号归属于行为人,避免将他人行为归因于被告人;涉案影像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拍摄,有无面部特征、身份标识等证据佐证,排除他人冒充的可能;转账记录、充值凭证等是否与猥亵行为存在关联,是否为正常民事往来(如赠与、借款),避免混淆行为性质;IP地址、设备信息是否能唯一指向行为人,有无公共网络登录、设备借用等情形导致关联性存疑,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闭环。

(四)量刑辩护:全力争取轻判、缓刑

在无法实现无罪或不起诉的情况下,量刑辩护的核心是最大限度降低刑罚,争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缓刑,重点挖掘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展开辩护。

1. 法定从宽情节的运用:法定从宽情节具有强制性,应优先审查并主张: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即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于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的,应争取认定为自首;是否具有坦白情节,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如实交代行为过程、涉案人数、影像处理情况等;是否自愿认罪认罚,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行为人是否为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否存在犯罪未遂或中止情形,如已实施胁迫、诱骗行为,但儿童未执行指令(未遂),或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删除数据、阻止危害扩大(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 酌定从宽情节的挖掘:酌定从宽情节虽无法律强制性,但对量刑影响显著,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行为人是否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包括支付医疗费、心理咨询费、康复费等,取得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谅解,这是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是否具有深刻悔罪表现,如主动删除涉案电子数据、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向被害人道歉、签署承诺书不再实施类似行为等;结合隔空猥亵的非接触特性,强调行为人无物理伤害、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且已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积极争取缓刑。

(五)程序辩护:保障被告人权利,影响案件走向

程序辩护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应重点关注以下程序问题:审查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程序是否合规,若未在一站式场所进行、无法定代理人在场、未同步录音录像,或存在诱导性询问,应提出异议,主张相关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审查电子数据的鉴定程序,若未告知被告人鉴定意见,或未保障其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应提出程序违法异议;审查强制措施的适用是否合法,对于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必要的被告人,应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为后续轻判、缓刑铺垫;审查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辩论权,确保程序公正。

五、被害人律师控告隔空猥亵的关键事实与证据

被害人律师作为未成年人权益的维护者,控告的核心目标是“快速固定证据→锁定行为人真实身份→坐实明知+胁迫诱骗→固定加重情节→倒逼重判+民事赔偿”,全程以证据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为导向,精准推进控告工作。

(一)第一要务:紧急固定电子证据(防灭失)

电子证据是隔空猥亵案件的生命线,一旦删除、刷机、注销账号,可能永久无法恢复,因此必须第一时间采取固定措施。首先,指导被害人及家长禁止任何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操作,包括不刷机、不删除聊天记录、不清理缓存、不修改账号密码、不转发涉案影像。其次,采用科学的固定方式,对聊天记录、影像文件、登录记录等进行全程录屏(保留时间戳)、多渠道备份(云端+硬盘+U盘),并及时申请公证,确保电子数据的原始性与完整性。最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调取平台后台数据、恢复已删除数据、固定IP地址与设备信息,借助侦查机关的专业力量完成证据保全,避免证据灭失。

 (二)锁定行为人真实身份(从“虚拟账号”落地到“真人”)

网络匿名性是隔空猥亵控告的最大障碍,必须通过多维度证据链条锁定行为人真实身份。一是收集账号实名信息,包括行为人使用的手机号、绑定的身份证号、实名认证记录、人脸核验信息等,通过平台后台数据调取实现账号与真人的关联;二是梳理资金往来证据,行为人用于利诱儿童的转账记录、红包支付、游戏充值、皮肤赠送等凭证,可通过支付平台反查实名信息,形成身份锁定的关键线索;三是挖掘社交关联信息,包括行为人账号的头像、昵称、朋友圈动态、工作信息、地理位置标注、常登录地等,通过这些碎片化信息勾勒行为人特征;四是申请技术溯源,督促公安机关调取行为人登录账号的IP地址、宽带注册信息、基 站定位数据、设备串码等,通过技术手段锁定行为人所在区域及使用设备,最终落地到真实身份。对于公安机关以“找不到人”“账号匿名”为由推诿的,应依法提出异议,要求履行侦查职责,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实现身份锁定。

(三)坐实定罪核心:明知+胁迫/诱骗

明知儿童身份与胁迫、诱骗行为是隔空猥亵定罪的核心事实,必须通过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在明知方面,重点收集以下证据:聊天记录中儿童明确告知年龄的内容、提及小学学籍、儿童游戏、校园生活等低龄化表述;行为人主动询问儿童年龄、使用“小朋友”“宝宝”等针对未成年人的专属话术;行为人专门加入未成年人社交群、关注未成年账号、在未成年人聚集的平台(如儿童游戏、少儿直播)实施侵害,体现其对儿童群体的精准 targeting。

在胁迫、诱骗行为方面,重点固定以下证据:胁迫行为的证据,包括行为人以曝光裸照、伤害家人、网络暴力、散布隐私等相威胁的聊天记录、语音、视频;诱骗行为的证据,包括行为人以金钱、游戏道具、明星梦、网恋承诺、童星招募等利益诱惑儿童的记录,以及相关转账、充值凭证;行为链条证据,即行为人主动发起接触、持续要求儿童发送影像、逐步升级指令的完整聊天记录,证实儿童的行为系受行为人操控,而非自愿。需要强调的是,儿童的“同意”不影响犯罪成立,应重点证明行为人通过胁迫或诱骗手段实现对儿童的精神控制。

(四)固定加重情节:锁定五年以上重判

加重情节是实现重判的关键,被害人律师应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倒逼司法机关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包括:“多次猥亵”的证据,即行为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要求儿童发送影像、进行裸聊的聊天记录、登录记录、影像发送时间戳等,证实多次侵害的事实;“猥亵多人”的证据,即收集行为人侵害其他儿童的线索,包括同案被害人的陈述、聊天记录、影像资料等,证实多人侵害的事实;“手段恶劣”的证据,包括行为人长期胁迫、精神控制儿童的记录,制作、保存、转发、传播涉案影像的痕迹(如群聊分享、网盘存储、第三方平台传播),通过直播实施猥亵、多人围观的记录,冒充教师、警察、星探等特殊身份实施侵害的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儿童抑郁、焦虑、创伤后应激障碍等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儿童自残、自杀的相关证据(如病历、伤情照片、证人证言),学校出具的厌学、逃学、社交恐惧证明,家庭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等;行为人系累犯、有性侵前科的证据,通过调取前科记录,主张从重处罚。

(五)程序与民事权利保障:全程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在控告过程中,应同步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与民事权益,避免二次侵害。一是监督取证程序合规,确保被害人询问在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场所进行,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同步录音录像,禁止诱导、威胁、重复询问,对程序违法的证据及时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并重新取证;二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同步主张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心理咨询费、康复费、家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提交相关票据、鉴定报告、收入证明等证据,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三是申请特殊保护措施,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令,禁止行为人接触被害人及其家属,禁止传播涉案影像与被害人隐私信息,同时要求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采取隐私保护措施,不公开审理,避免被害人信息泄露;四是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帮扶,联系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心理服务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康复救助,协调学校保障被害人的正常学习生活,减少案件对其成长的负面影响。

  六、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解析

 (一)“公共场所当众”的网络认定

传统猥亵儿童罪中,“在公共场所当众”是加重情节,但隔空猥亵发生在网络空间,对“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需结合网络特性把握。根据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精神,一对一私密网络聊天不属于“公共场所当众”,不适用加重量刑;但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直播、多人聊天房间实施猥亵,允许不特定多数人观看,或通过群聊、朋友圈、短视频平台等公开分享涉案影像,使不特定多数人能够接触到相关内容,虽不属于物理空间的“公共场所”,但因具有公开性、传播性,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应依法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与“公共场所当众”同等的量刑效果。

(二)影像制作、传播的定性处理

涉案影像的处理方式直接影响量刑,需区分不同情形精准认定:行为人仅要求儿童发送影像并自己观看,未保存、未传播的,属于基本犯,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保存影像但未传播,也未用于胁迫儿童再犯的,仍认定为基本犯,但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行为人保存影像后,用于胁迫儿童再次实施猥亵,或转发给他人、上传至网络平台、贩卖获利的,直接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传播行为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等其他罪名,根据《2023性侵解释》第九条规定,择一重罪处罚,通常以处罚更重的猥亵儿童罪定罪量刑。

(三)年龄认知错误的处理规则

年龄认知错误是隔空猥亵案件的常见争议点,处理核心是区分“确实不明知”与“应当知道而未核实”。如果儿童未告知年龄,账号信息、语言表达、行为表现均呈现成人化特征,行为人主动询问年龄时儿童刻意隐瞒且无明显破绽,行为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无法知晓其儿童身份的,应认定为“确实不明知”,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儿童的账号信息、动态内容、语言表达存在明显低龄化线索(如提及小学在读、儿童游戏、未成年人专属话题),行为人未进一步核实年龄即实施侵害,或专挑未成年人群体下手,即使儿童未明确告知年龄,也应推定“应当知道”,认定为“明知”,依法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年龄认知错误的认定以客观证据为依据,不采纳行为人单方面的“不明知”辩解。

(四)未遂与中止的认定标准

隔空猥亵的未遂与中止认定,需结合网络行为特性把握:行为人已实施胁迫、诱骗行为,明确要求儿童发送影像或进行裸聊,但儿童未执行指令(如拒绝发送、拉黑账号),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现猥亵目的,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实施胁迫、诱骗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如停止要求儿童发送影像、删除已获取的部分信息、拉黑儿童账号,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认定为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已获取涉案影像并保存,后因害怕被查处而删除的,不认定为犯罪中止,仍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删除行为可作为悔罪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七、结语

隔空猥亵是网络时代猥亵儿童罪的新型变异形态,其非接触、跨时空、高隐蔽、强伤害的特点,对司法认定、证据规则、控辩策略提出了全新挑战。《2023性侵解释》的出台明确了其法律定性,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打击”的司法导向,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精神。

对辩护律师而言,应精准把握隔空猥亵的犯罪构成特点,以主观明知、电子证据、加重情节为核心辩护要点,在恪守职业伦理的前提下,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罪刑相适应;对被害人律师而言,应树立“证据为王”的控告理念,第一时间固定电子证据、锁定行为人身份、坐实定罪与加重情节,同时全程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权利与民事权益,最大限度修复创伤、追究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需要法律、社会、家庭的共同守护。唯有精准适用法律、严格审查证据、规范办理案件、强化权利保障,才能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网,让隔空猥亵无处遁形,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与社会氛围。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