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4 12:11:03 查看15次 来源:饶金祥律师
隔空猥亵——猥亵儿童罪之下的犯罪构成解析与辩护核心要点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图灵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年,主要办理刑事案件,擅长领域包括性侵犯罪、计算机类犯罪、经济犯罪等,办理过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等。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利用网络实施的 “隔空猥亵” 已成为猥亵儿童罪的新型表现形态,其非接触性、跨时空性、电子证据主导性等特征,给司法认定与辩护工作带来全新挑战。2023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23 性侵解释》)第九条,明确将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发送视频 / 照片等方式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 纳入猥亵儿童罪规制范围,终结了非接触式猥亵定性的司法争议。
作为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需坚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证据裁判三大原则,既要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更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以辩护人视角,系统解析隔空猥亵型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提炼证据质证、要件抗辩、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并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辩护思路,为精准开展辩护工作提供规范指引。
从辩护视角看,隔空猥亵的核心界定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划分:其本质是 “以网络为媒介、无身体接触、通过胁迫 / 诱骗手段获取儿童隐私影像或观看儿童淫秽行为以满足性刺激” 的行为,法律定性为猥亵儿童罪的特殊表现形式,无独立罪名,统一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辩护人需重点把握定性边界:一是区分 “猥亵行为” 与 “正常网络互动”,若仅为普通交友、情感交流,无隐私部位暴露要求、无性刺激主观目的,不构成犯罪;二是区分 “隔空猥亵” 与 “其他网络违法行为”,若行为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 “猥亵” 严重程度,仅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应主张不追究刑事责任。
1.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定罪量刑的基础依据,辩护人需重点关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基本刑与四类加重情节的适用条件,核心抗辩目标是避免量刑升格至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2023 性侵解释》第九条:明确隔空猥亵入罪标准,但也为辩护提供了空间 —— 如该条规定 “同时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等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辩护人可主张择一重罪后优先适用较轻量刑。
3.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两高两部 2023):强调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但同时细化了电子证据审查、年龄明知推定规则,辩护人可依据该意见中 “证据需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不得主观推定明知” 等要求展开抗辩。
隔空猥亵与传统接触式猥亵儿童罪虽同属一罪,但在行为方式、证据特点等方面的差异,为辩护提供了特殊切入点:
从接触方式看,传统猥亵以 “物理接触、同一时空” 为核心,证据多为身体伤痕、目击证人等实物证据,固定相对容易;而隔空猥亵 “无身体接触、跨时空”,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易删除、易篡改,辩护人可重点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入手质证。
从侵害范围看,传统猥亵多针对熟人儿童,危害范围局限;隔空猥亵可能批量侵害多名儿童,但辩护人可抗辩 “人数认定证据不足”“部分对象无法证实为儿童”,否定 “猥亵多人” 的加重情节。
从危害后果看,传统猥亵的身体伤害证据直观,而隔空猥亵的心理伤害具有主观性、隐蔽性,辩护人可抗辩 “心理伤害无客观鉴定依据”“与被告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否定 “造成严重后果” 的加重情节。
犯罪构成是辩护的核心靶点,辩护人需针对四要件的特殊性,精准寻找抗辩突破口,切断犯罪构成的完整性。
本罪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但辩护人可从 “法益侵害程度未达入罪标准” 展开抗辩:一是主张行为未对儿童造成实质危害,如仅单次、短时间互动,无胁迫、无传播,未引发儿童心理异常;二是区分 “隐私侵犯” 与 “猥亵犯罪”,若仅涉及普通隐私泄露,无涉性内容,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三是质疑儿童身份认定,若证据不足以证实涉案对象案发时未满 14 周岁(如出生证明模糊、学籍信息与案发时间不匹配),可主张因对象不符合要求而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的核心是 “胁迫 / 诱骗→指令暴露 / 淫秽行为→儿童执行→行为人获利” 的完整行为链,辩护人可从以下角度拆解抗辩:
1. 否定 “胁迫、诱骗” 手段:这是客观要件抗辩的核心。若聊天记录中无威胁、恐吓、利益诱惑等内容,可主张 “无胁迫、无诱骗,系双方自愿互动”;若儿童主动发送相关影像,被告人未主动指令、未持续要求,可主张行为缺乏 “手段行为”,不构成犯罪;若所谓 “胁迫” 仅为口头抱怨、情绪表达,未达到 “使儿童不敢反抗” 的程度,可主张手段未达入罪标准。
2. 否定 “猥亵实行行为”:若被告人未要求儿童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仅为正常聊天、分享生活照片,可主张无实行行为;若要求的是 “非隐私部位”(如手部、面部)、无淫秽性质的动作,可主张行为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 “猥亵” 严重性;若被告人接收影像后立即删除、未观看、未保存,可主张未 “实现猥亵目的”,行为未既遂。
3. 否定因果关系:若儿童实施相关行为与被告人的行为无直接关联(如儿童早已习惯发送此类影像,或受他人指令),可主张因果关系不成立;若被告人的指令未被儿童执行,可主张行为未对儿童造成实际影响,危害后果未发生。
4. 主张 “行为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若行为仅发生一次、无胁迫、无传播、无后续侵害,未对儿童造成任何身心伤害,可主张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争取不起诉。
主体要件的抗辩重点的是刑事责任能力与身份认定:一是针对未满 16 周岁的被告人,主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二是针对年满 16 周岁但未满 18 周岁的被告人,重点主张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对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的认定提出抗辩,若被告人与儿童无照护关系(如仅为网络陌生人),可否定 “从重处罚” 的身份前提;四是质疑 “账号归属”,若涉案账号存在被盗用、多人使用的可能(如 IP 地址异地登录、设备信息不符),可主张 “行为非被告人实施”,切断主体与行为的关联。
主观要件是隔空猥亵案件最核心的出罪通道,辩护人需同时否定 “直接故意” 与 “明知儿童身份”:
1. 否定 “直接故意”:若被告人无满足性刺激、性欲的主观目的,如误收儿童发送的影像后立即删除、未观看,或因好奇、玩笑接收但无持续行为,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若聊天记录中无涉性话题、无猥亵意图的表述,可主张主观上无侵害故意。
2. 否定 “明知儿童身份”:这是主观要件抗辩的重中之重。可从以下角度展开:一是儿童未告知年龄,账号头像、昵称、动态内容、语言表达均呈现成人化特征(如提及工作、成人社交话题),无任何低龄标识;二是被告人主动询问年龄,儿童明确谎称成年(如称 “18 岁”“大学生”),且无明显破绽,足以让被告人相信其为成年人;三是无任何客观线索指向儿童身份,如被告人未加入未成年人群、未关注未成年账号,互动内容无低龄化表述,不能推定 “应当知道”;四是区分 “概括故意” 与 “明确故意”,若被告人仅知晓对方 “可能是未成年人”,但无证据证实 “明确知道是未满 14 周岁儿童”,可主张缺乏主观明知。
隔空猥亵案件的证据以电子数据为主,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直接决定案件走向,辩护人需将质证作为核心辩护动作,精准击破证据链条。
电子数据是定案核心,辩护人需从 “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三维度全面质证:
1. 合法性质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 扣押程序违法:未对手机、电脑等原始载体进行合法扣押、拍照、封存,未制作详细扣押清单,清单无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字;
◦ 提取程序违法:电子数据提取无完整笔录、无哈希值校验(无法确保数据未被篡改)、无见证人在场,提取过程缺乏全程记录;
◦ 鉴定程序违法:数据恢复、电子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过程无记录,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
◦ 存储与移送违法:电子数据保管链断裂(如中途更换存储设备、无交接记录),存在被篡改、替换的风险。
对存在上述情形的电子数据,应依法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若核心证据被排除,可主张 “证据不足,不能定案”。
1. 真实性质证:质疑数据完整性与客观性:
◦ 聊天记录不完整:存在删减、编辑、拼接痕迹,上下文断裂,关键片段缺失(如仅截取被告人指令内容,遗漏儿童主动发起的记录);
◦ 影像资料不真实:涉案照片、视频系网络下载、PS 合成、他人冒充拍摄,非儿童本人真实影像,或存在压缩、编辑痕迹,与原始文件不一致;
◦ 时间戳异常:聊天记录、影像文件的时间戳混乱、前后矛盾,无法与案件事实发生时间对应;
◦ 账号使用存疑:涉案账号存在异地登录、多人登录痕迹,无法证实系被告人本人使用,存在被盗用、冒用的合理怀疑。
1. 关联性质证:排除无关证据:
◦ 聊天内容无关联:聊天记录未涉及胁迫、诱骗、涉性指令,与猥亵行为无关;
◦ 影像资料无关联:涉案影像并非被告人要求发送,或发送时被告人未接收、未观看;
◦ 设备信息无关联:IP 地址、设备串码无法唯一指向被告人,存在公共网络登录、设备借用的可能;
◦ 资金往来无关联:转账、充值记录系正常民事往来(如赠与、借款),与诱骗行为无关。
1. 年龄证据质证:对出生证明、户口本、学籍卡等证据,可质疑其真实性(如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关联性(如学籍信息与案发时间不匹配,无法证实案发时儿童未满 14 周岁);若儿童外观、语言表达高度成人化,可辅助主张 “被告人无法明知其儿童身份”。
2. 危害后果证据质证:对心理评估报告、医院诊断证明,可质疑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如未通知被告人到场、未听取被告人意见)、因果关系(如儿童心理问题系家庭环境、学习压力等其他因素导致,与被告人行为无直接关联);对 “厌学、自残” 等陈述,可主张无客观证据佐证,仅为主观推断。
3. 程序证据质证:对被害人询问笔录,可质疑询问程序违法(如未在一站式场所进行、无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未同步录音录像、存在诱导性询问),主张该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应遵循 “先出罪、后罪轻、再量刑” 的分层逻辑,精准匹配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最大化维护被告人权益。
出罪辩护的核心是 “切断犯罪构成要件” 或 “证据不足”,具体路径包括:
1. 主观不明知辩护:如前所述,通过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涉案对象是未满 14 周岁儿童,缺乏犯罪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这是隔空猥亵案件最有效的出罪路径。
2. 客观无猥亵行为辩护:证明被告人无胁迫、诱骗行为,无要求儿童暴露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的指令,或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
3. 证据不足辩护:核心电子数据被非法排除,或剩余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如账号归属不明、聊天记录断裂、影像非被害人本人),无法达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主张 “疑罪从无”。
4. 犯罪未成立辩护:如儿童主动发送影像,被告人未接收、未观看、未保存,或立即删除,未实现猥亵目的,主张行为未成立犯罪;或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如停止指令、拉黑账号),且未造成损害,主张犯罪中止且免除处罚。
若出罪辩护难度较大,应重点打掉《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四类加重情节,争取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幅度内量刑:
1. 打掉 “多次猥亵”:
◦ 同一名被害人、短时间内连续互动(如 1 小时内 3 次),主张应评价为 “一次”,而非 “多次”;
◦ 互动次数未达 3 次,或虽达 3 次但情节轻微(无胁迫、无传播),主张不构成 “多次”;
◦ 被告人仅被动回应,未主动发起指令、未持续要求,主张不认定为 “多次实施”。
1. 打掉 “猥亵多人”:
◦ 指控的被害人人数未达 3 人,或部分被害人的年龄证据不足(无法证实未满 14 周岁),主张不构成 “多人”;
◦ 部分被害人与被告人无直接互动,或互动内容无猥亵性质,主张不应计入 “猥亵人数”;
◦ 无法证实被告人对部分被害人 “明知是儿童”,主张该部分不应纳入 “多人” 范畴。
1. 打掉 “手段恶劣 / 情节恶劣”:
◦ 被告人仅自己观看涉案影像,未保存、未转发、未传播、未贩卖,主张不构成 “手段恶劣”;
◦ 系一对一私密聊天,无网络直播、多人围观、公开分享等情形,主张不具备 “情节恶劣” 的公开性特征;
◦ 无长期胁迫、精神控制、冒充特殊身份(教师、警察)实施侵害的情节,主张手段未达 “恶劣” 程度。
1. 打掉 “造成严重后果”:
◦ 无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证实儿童的身心问题与被告人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儿童的心理异常系多种因素导致,不能单独归因于本案行为;
◦ 所谓 “严重后果”(如厌学、情绪低落)未达到 “精神失常、自残、自杀” 等法定严重程度,主张不认定为 “严重后果”。
在无法出罪或打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应全力挖掘从宽情节,争取最轻量刑甚至缓刑:
1. 法定从宽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 自首:若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电话通知到案、自动投案,应积极主张认定为自首,争取降档量刑;
◦ 坦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行为过程、涉案人数、影像处理情况等,主张从轻处罚;
◦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争取从宽;
◦ 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未满 18 周岁的,坚决主张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未遂 / 中止:被告人已实施胁迫、诱骗但儿童未执行(未遂),或自动放弃犯罪(中止),主张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 酌定从宽情节的全面挖掘:
◦ 初犯、偶犯: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系临时起意、无预谋,主张主观恶性小;
◦ 积极悔罪:被告人主动删除涉案电子数据、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向被害人道歉(若征得同意)、签署承诺书不再实施类似行为,主张悔罪态度好;
◦ 赔偿谅解: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如心理咨询费),取得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书面谅解,这是量刑从宽的关键依据,应全力促成;
◦ 人身危险性低:强调隔空猥亵的 “非接触性”,无物理伤害,被告人无再犯风险(如已注销涉案账号、远离未成年人网络社群),主张适用缓刑。
程序辩护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 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对无社会危险性、不具备逮捕必要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避免长期羁押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
2. 被害人询问程序异议:若询问未在一站式场所进行、无法定代理人在场、未同步录音录像,或存在诱导性询问,主张相关陈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鉴定意见异议:对心理评估、电子数据鉴定等意见,未告知被告人、未保障其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权利的,主张程序违法,要求重新鉴定;
4. 庭审权利保障:确保被告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得到充分行使,对公诉方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司法实践中,公诉方常将 “网络直播、多人房间互动” 认定为 “公共场所当众”,进而主张加重情节。辩护人可抗辩:“公共场所” 需具备 “物理空间开放性” 与 “人员不特定性”,网络私密聊天、一对一互动显然不具备该特征;即使是多人房间或直播,若观看人数有限、并非 “不特定多数人可随时观看”,也不应认定为 “公共场所当众”;《2023 性侵解释》未将网络互动直接认定为 “公共场所当众”,而是将 “直播实施、多人围观” 归入 “手段恶劣”,辩护人可主张该情形未达到 “情节恶劣” 的加重标准,或要求严格区分 “手段恶劣” 与 “公共场所当众” 的适用边界。
公诉方常以 “被告人保存、转发影像” 为由主张 “手段恶劣”。辩护人可抗辩:一是仅自己观看、未保存,或保存后立即删除,未用于传播、胁迫,不构成 “手段恶劣”;二是转发对象特定(如仅转发给一人)、未公开传播,未扩大危害范围,不应认定为 “手段恶劣”;三是若传播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罪名,主张 “择一重罪处罚”,避免双重评价导致量刑过重;四是若影像系儿童主动发送,被告人被动接收后未传播,主张被告人无 “制作、传播” 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针对 “年龄认知错误”,辩护人需明确:“不明知” 的抗辩需有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被告人单方陈述。应重点提交以下证据:儿童账号的成人化信息(头像、昵称、动态)、被告人询问年龄时儿童的隐瞒记录、聊天内容的成人化表述等,证明被告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实无法知晓对方是儿童;同时反驳公诉方的 “推定明知”,主张 “未核实年龄” 不等于 “应当知道”,无客观线索指向儿童身份时,不能推定明知。
辩护人应积极争取认定未遂或中止,以获得从宽处罚:一是若被告人已实施胁迫、诱骗,但儿童未执行指令(如拒绝发送影像、拉黑账号),主张认定为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若被告人在实施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如停止要求、删除已获取的部分信息、拉黑儿童账号),且未造成损害,主张认定为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三是若被告人已获取影像但未观看、未保存,立即删除并停止互动,主张 “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认定为犯罪中止。需注意:若被告人已观看、保存影像后因害怕被查处而删除,不构成中止,应主张该删除行为系悔罪情节。
隔空猥亵型猥亵儿童罪的辩护,是法律专业素养与实务操作能力的综合考验。作为辩护人,需精准把握网络犯罪的特殊性,以 “主观明知” 为核心出罪靶点,以 “电子证据质证” 为核心手段,以 “打掉加重情节” 为核心罪轻路径,以 “挖掘从宽情节” 为核心量刑策略,在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的前提下,实现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同时,辩护人需平衡 “维护被告人权益” 与 “未成年人保护” 的关系,既不能忽视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需求,也不能因过度强调保护而牺牲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刑罚的适用必须精准、审慎,唯有通过严谨的要件抗辩、细致的证据质证、专业的程序辩护,才能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应持续关注司法解释的更新与裁判规则的变化,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与证据,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通过专业、高效的辩护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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