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4 12:15:51 查看12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涉财产、涉金融网络犯罪案件中,流水与获利是控辩双方与裁判机关最常聚焦的数额指标。实践中常有当事人疑惑:“我只赚了几千元,为何因流水巨大被重判?”“没获利是不是就不构成犯罪?”答案并非非此即彼,而是罪名定性优先、数额双轨评价、综合裁量定刑。本文结合刑法原则与司法实践,厘清流水、获利在量刑中的定位与适用规则。
一、核心法理:罪责刑相适应,数额是标尺而非全部
《刑法》第五条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的核心是匹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流水与获利分属不同评价维度:流水指向客观危害规模,获利指向主观牟利与实际不法收益,二者共同勾勒犯罪的危害程度,单一指标均无法完整评价刑事责任。
流水(涉案资金总额、经营数额、支付结算金额)是行为规模标尺,直观反映资金体量、波及范围、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多见于非法经营、帮信、开设赌场、掩隐等罪名,是定罪升档的关键硬指标。获利(违法所得、抽成、佣金)是主观恶性与收益标尺,直接体现行为人牟利目的、参与深度与不法得利,是退赃退赔、罚金裁量、从轻减轻的重要依据,低获利或未获利常成为从宽情节。
二、分罪名适用:流水与获利的权重差异
不同罪名的构成要件与保护法益不同,导致流水、获利的量刑权重显著分化,司法实践形成三类典型适用模式。
(一)流水主导型:重危害规模,获利仅为调节情节
此类罪名以破坏市场秩序、金融管理秩序为核心,流水是定罪与升档核心,获利不影响入罪仅调节量刑。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即入罪,100万元以上情节加重;获利1万元以上仅为入罪情形之一,流水达标即便获利微薄仍构成犯罪,最高刑3年。
2. 非法经营罪:以非法经营数额(流水)为主要量刑依据,如非法支付结算、买卖外汇等,经营数额达标即入罪升档,违法所得为辅助考量。
3. 开设赌场罪:赌资流水直接决定刑期,流水10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处3-10年有期徒刑;抽头渔利(获利)为补充指标,不改变流水主导地位。
(二)获利/实际损失主导型:重不法所得与被害人损失
此类罪名聚焦财产侵害与非法占有,以实际获利、被害人损失为核心,流水仅作参考。
1. 诈骗罪:量刑核心是诈骗数额(被害人实际损失),而非账户流水总额;流水包含中转、回流资金的,不计入犯罪数额,获利与诈骗数额基本匹配。
2. 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以违法所得数额为主要量刑标准,违法所得越多刑期越重,经营流水仅为辅助参考。
3.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以侵占、挪用的实际金额为定罪依据,与后续获利、流转流水无直接关联。
(三)双轨并行型:流水定档、获利调节
此类罪名兼顾危害规模与主观牟利,流水划定刑期区间,获利微调量刑轻重,典型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涉案赃物价值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处3-7年有期徒刑;流水(赃款流转额)对应入罪与升档,获利多少影响基准刑调节,无偿帮助不影响定罪但可从轻。
三、司法实践关键规则:数额认定与量刑调节
(一)数额认定:剔除无关资金,避免“唯数额论”
流水并非账户全部进出账,需剔除合法资金、回流资金、空转资金,仅计算与犯罪直接相关的金额;获利包括直接收益、间接分成、实物折抵,未获利不免除刑事责任,仅作为从宽情节。
(二)量刑调节:获利是重要从宽/从严变量
1. 流水达标但获利微薄、初犯、偶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可大幅从轻,争取缓刑、不起诉;
2. 流水巨大且高额获利、累犯、主犯、拒不退赃,法院从重处罚,罚金与获利挂钩;
3. 流水与获利失衡时,法院结合主观明知、参与程度、危害后果综合裁量,杜绝“唯流水”“唯获利”机械量刑。
四、结论:流水定底线,获利定轻重,综合是关键
刑事案件量刑既不唯流水,也不唯获利:流水决定是否入罪、刑期档位,划定量刑底线;获利决定主观恶性、退赃空间,调节量刑轻重。二者结合罪名定性、主观故意、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情节,最终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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