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4 13:29:52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我在杭州办公室刚结束一个取保候审的案子,正准备收拾案卷,就接到一个关于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的咨询。说实话,这是刑事以外我偶尔也会关注的领域。因为不少刑事案件伴随民事赔偿,而刑事判决确定后,民事执行往往会遇到“原被执行人账户空了”的尴尬。这个阶段,如果不懂得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路径,可能就会错过追回财产的机会。
很多人会以为,追加被执行人是“反正有人能扯上关系就拉进来”的事。但我见过的执行案件里,法院会非常严格地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审查,比如未出资、抽逃出资、一人公司、违法注销等,都有明确的条款和证据要求。随便把控股股东或者关联公司拖进执行程序,几乎肯定会被裁定驳回。
这种边界,就像刑事辩护中的罪名构成要件一样,必须对应到具体条款。没有对应,就算你觉得对方“操控”公司,也只能另案起诉,不可能在执行程序直接追加。更何况,执行法官审查追加申请时,最看重的是证据是否达到执行程序的审查标准,而不是你觉得“看得出来他有责任”。
所以,追加不是随意的,是要先判断是否属于法定事由,再配合闭合的证据链。我在处理刑事案件连带赔偿时,也是先通过查工商档案、交易流水、合同文件来确认责任主体,绝不盲目申请。
执行程序能够直接追加的情形固然可贵,但现实中不少案件必须通过诉讼追加,比如债权人撤销权、代位权、法人人格否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中,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判决前后被转移,可考虑撤销权诉讼,让转移无效;如果被执行人怠于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则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站在他的立场起诉次债务人。
至于法人人格否认,在刑事案件的赔偿执行中也见过——比如涉案公司和关联公司账户混同、业务混同,这种纵向或横向控制,如果证据充足,可以打破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的“防火墙”,扩大执行范围。但这类诉讼对证据要求极高,准备不足贸然起诉,可能白忙一场。
换句话说,执行中的追加路径不是单一选择,需要根据案件的财产状况、证据成熟度和时间节点,来决定是先诉讼还是先执行程序追加。有时我建议当事人先查封再提起追加,有时则反过来,这要结合目标资产的转移风险来判断。
执行阶段追加被执行人,其实考验的是证据和节奏。证据上,要从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税务资料等方面形成闭环,不要遗漏能证明责任的关键材料。时机上,如果等到财产已经转移完再追加,就只能追空壳。
我办理刑事案件时,经常在判决阶段就提醒当事人家属:有赔偿执行的,最好提前准备可能涉及到的财产线索。这不仅是为了判决后立即启动执行,也是为了在必要时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追加其他责任主体。
总结起来,就是三个核心:明确法定情形、不漏掉关键证据、把握好出手时机。这些看似是民事执行的技巧,但在刑事案件赔偿执行中同样有价值。毕竟,能不能把赔偿落到实处,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压力能否真正缓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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