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4 14:13:16 查看9次 来源:饶金祥律师
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核心要点
作者:饶金祥律师,福建图灵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十年,主要办理刑事案件,擅长领域包括性侵犯罪、计算机类犯罪、经济犯罪等,办理过的案件包括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罪、挪用资金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
引言
强制猥亵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传统多发犯罪,以 “物理接触、同一时空、直接身体侵害” 为核心特征,常见于熟人交往、公共场合等场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其定罪量刑标准,结合《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两高两部 2023)等司法解释,为案件办理提供规范依据。
作为辩护人,办理此类案件需坚守罪刑法定、主客观相统一、证据裁判三大原则,在尊重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本文以辩护人视角,聚焦证据质证要点、分层辩护策略及司法疑难问题,剔除犯罪构成要件的专门分析,强化实操性指引,为精准开展辩护工作提供核心参考。
一、强制猥亵罪的法律定性与规范依据
(一)核心定义与定性边界
强制猥亵罪的本质是 “以物理接触为前提,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 14 周岁以上他人意志,实施抠摸、亲吻、搂抱、侵入性接触等涉性侵害行为,以满足行为人性刺激的犯罪行为”,统一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无独立罪名。
辩护人需把握三大定性边界:一是区分 “强制猥亵” 与 “正常肢体接触”,社交礼仪、合理帮扶等无涉性意图与强制手段的接触不构成犯罪;二是区分 “强制猥亵罪” 与 “侮辱罪”,仅以羞辱、报复为目的且无涉性意图的行为,应主张按侮辱罪定性或不构成犯罪;三是区分 “刑事犯罪” 与 “行政违法”,未达刑法 “强制程度” 与 “猥亵严重性” 的一般不当行为,应主张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核心规范依据与辩护适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定罪量刑核心依据,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有其他恶劣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核心抗辩目标是否定 “强制手段” 与加重情节,避免量刑升格。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两高两部 2023):细化实物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采信规则,辩护人可依据 “证据需确实充分”“不得推定强制手段” 等要求展开抗辩。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围绕证据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适用等程序规则,为程序辩护提供依据。
(三)犯罪特征与辩护切入点
传统强制猥亵罪具有 “物理接触性、同一时空性、手段强制性” 三大特征,辩护切入点如下:行为手段上,证据多为身体伤痕、目击证言等实物证据,可从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质疑强制手段真实性;侵害场景上,私密空间(家中、车内)或公共场所(公园、公交车)的认定存在抗辩空间;侵害对象上,熟人(同事、朋友、亲属)或陌生人关系,可主张 “自愿互动” 或 “误解引发的肢体接触”。
二、强制猥亵罪的证据规则与质证要点
证据是定案的核心,辩护人需围绕实物证据、言词证据等关键类型,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维度展开精准质证,打破控方证据链条。
(一)实物证据的质证策略
身体伤痕证据质证:重点审查伤痕形成时间与案发时间是否一致,通过病历记录、鉴定意见中的损伤愈合程度,排除陈旧伤痕混淆涉案行为的可能;质疑伤痕成因,结合案发现场环境、双方力量对比,论证伤痕可能系自伤、他伤或意外导致,而非被告人行为直接造成;审查鉴定机构资质与鉴定程序,若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鉴定人员未回避,或鉴定过程未通知被告人到场、未听取被告人意见,可主张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申请重新鉴定。
现场痕迹证据质证:针对衣物、毛发、指纹等痕迹证据,首先核查提取程序是否合法,若提取时未制作扣押清单、无见证人在场、未全程录音录像,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质疑痕迹与被告人的关联性,若痕迹不具有唯一性(如多人接触过的衣物、公共空间提取的毛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主张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审查痕迹的保管与送检程序,若保管过程中存在更换存储容器、无交接记录等情形,导致痕迹可能被污染、替换,可否定其真实性。
监控录像证据质证:核查监控录像的完整性,通过比对录像时间轴、画面衔接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删减、剪辑痕迹,重点关注案发关键片段是否缺失;质疑录像清晰度,若画面模糊无法明确识别被告人与被害人,或无法看清接触行为的具体细节(如是否存在强制动作、反抗行为),可主张该证据证明力不足;审查录像来源合法性,若系非法安装的监控设备(如私人在公共厕所、他人住宅安装)拍摄,可主张排除;若监控录像仅记录了肢体接触过程,未记录事前的强制手段、事中的反抗行为,可主张该证据无法印证被害人关于 “被强制猥亵” 的陈述。
(二)言词证据的质证策略
被害人陈述质证:审查被害人陈述的一致性,对比其在报案笔录、询问笔录、庭审陈述中的内容,若关于接触时间、地点、方式、强制手段等关键细节存在矛盾,且无合理理由解释,可主张陈述不具有真实性;核查询问程序合法性,若被害人系未成年人,询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或存在诱导性询问、未同步录音录像等情形,可主张排除该陈述;审查陈述的印证性,若被害人陈述无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佐证,系孤证,应主张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探究被害人陈述动机,结合双方关系、案发背景,若存在恩怨纠纷、财产争议、敲诈勒索等潜在动机,可进一步质疑陈述的客观性。
被告人供述质证:审查供述的合法性,若被告人主张供述系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可申请调取讯问录音录像、看守所体检记录,结合被告人身上的伤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证据,论证非法取证事实,申请排除非法供述;质疑供述的真实性,若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监控录像、痕迹鉴定)存在矛盾,或供述内容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被告人主张系被迫签字确认,可主张供述不具有证明力;若被告人如实供述涉案行为,应同时主张该行为构成自首或坦白,依法从宽处罚。
证人证言质证: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若证人系被害人亲属、朋友或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冲突,可质疑其证言的客观性;对比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若多名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矛盾,或证人前后陈述不一致,可主张证言不可采信;评估证人的感知能力,结合案发时的光线、距离、证人视力听力状况,判断其是否能够准确感知案发过程,若证人系远距离观察、光线昏暗或存在视力障碍,可质疑证言准确性;审查证人出庭作证情况,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证言,可主张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应予以削弱。
(三)其他证据的质证要点
书证质证:针对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审查其真实性,通过核查原始载体、比对账号归属,判断是否存在伪造、篡改可能;审查关联性,若书证内容与涉案强制猥亵行为无关(如双方无关的日常聊天、无关联的转账),可主张排除;若提交的系书证复印件,无原件核对,且控方无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可主张证明力不足。
鉴定意见质证:针对心理评估报告、伤情鉴定等意见,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资格,若未取得相应鉴定许可或鉴定人员无执业资格,可主张鉴定意见无效;质疑鉴定方法的科学性,若鉴定依据的标准、采用的技术手段不符合行业规范,可主张鉴定意见不具有科学性;审查鉴定依据的充分性,若心理评估报告未考虑被害人过往心理病史、家庭环境等因素,或伤情鉴定未结合案发现场情况、被害人自身健康状况,可主张鉴定意见依据不足,要求重新鉴定。
三、辩护人办理强制猥亵罪案件的分层辩护策略
辩护应遵循 “先出罪、后罪轻、再量刑” 的分层逻辑,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情况,精准制定辩护方案,最大化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一)出罪辩护:争取无罪判决或不起诉
出罪辩护的核心是切断控方指控的犯罪逻辑,或论证证据不足,具体路径包括:
主张无强制手段:通过监控录像、现场痕迹、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涉案肢体接触系双方自愿、意外或正当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行为要件;
主张被害人自愿:提交双方亲密关系证据(如情侣合照、亲密聊天记录、共同出行记录),结合案发时无反抗行为、未及时报警等事实,论证行为未违背被害人意志,自愿阻却犯罪成立;
主张无涉性侵害意图: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的长期交往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无满足性刺激的主观目的,涉案肢体接触系社交礼仪、玩笑、酒后失控等非涉性意图引发;
主张证据不足:若控方提交的核心证据(如被害人陈述)系孤证,或关键证据被非法排除后,剩余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达不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应坚决主张 “疑罪从无”;
主张行为显著轻微:结合行为次数(单次)、接触程度(轻微)、危害后果(未造成身心伤害)等事实,主张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争取不起诉。
(二)罪轻辩护:打掉加重情节,降档量刑
若出罪辩护难度较大,应重点针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加重情节展开抗辩,争取在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幅度内量刑:
打掉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若案发时在场人员系特定熟人(如家人、朋友、同事),而非 “不特定多数人”,可主张不构成 “聚众”;若案发地点系私密空间(如私人住宅、封闭车内、办公室),不具有 “公共场所” 的开放性特征,可主张不构成 “在公共场所实施”;若所谓 “当众” 未被他人实际察觉,或未引发围观、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主张不构成 “情节恶劣”,不应升格量刑。
打掉 “有其他恶劣情节”:若控方主张 “多次强制猥亵”,可抗辩多次接触系同一时间段内连续发生,应评价为一次行为,或部分接触行为不构成猥亵;若主张 “侵害多人”,可抗辩部分被害人的指控缺乏证据证实,或部分对象不符合 “14 周岁以上” 的主体要求;若主张 “造成严重后果”,可抗辩被害人的轻伤、心理障碍等后果系多种因素导致,与被告人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若主张 “冒充军警人员实施”,可抗辩被告人未表明军警身份,或无证据证明被害人因此产生恐惧心理。
打掉 “从重处罚情节”:若控方主张被告人系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如教师、监护人、医护人员),可抗辩被告人与被害人无实际照护关系,或接触行为与照护职责无关;若主张被告人系累犯、有性侵前科,可抗辩前科罪名与本罪不属同类犯罪,或累犯认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若主张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可结合双方系熟人、无预谋、临时起意等事实,主张主观恶性较小,不应从重处罚。
(三)量刑辩护:争取从宽处罚与缓刑
在无法实现出罪或打掉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应全力挖掘从宽情节,争取最轻量刑甚至缓刑:
1、法定从宽情节的最大化运用:
自首:若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包括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积极主张认定为自首,争取降档量刑;
坦白: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行为过程、主观意图等关键信息,可主张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在查清事实、认可罪名的前提下,协助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争取从宽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若被告人未满 18 周岁,坚决主张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其成长背景、悔罪表现,争取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未遂 / 中止:若被告人已着手实施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被害人激烈反抗、他人及时制止),可主张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如主动停止接触、道歉离开),且未造成损害,可主张犯罪中止,依法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主张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若被告人系精神病人、残疾人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经鉴定作案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弱,可主张从轻或减轻处罚。
2、酌定从宽情节的全面挖掘:
初犯、偶犯: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如单位证明、社区评价),系临时起意、无预谋实施行为,可主张主观恶性小;
积极悔罪:协助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如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争取被害人书面谅解,提交悔罪书、承诺书,证明其无再犯风险;
人身危险性低: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如赡养年迈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职业状况、社会评价,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被害人过错:若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如主动挑衅、酒后失态引发冲突、虚构事实诱导被告人),可收集相关证据,主张酌情从轻处罚。
(四)程序辩护: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权利
程序辩护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应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
强制措施合法性审查:案件侦查阶段,若被告人无社会危险性(如无再犯可能、不致逃避侦查)、不具备逮捕必要,可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避免长期羁押对被告人权益的侵害;审查逮捕程序合法性,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证据不足,可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非法证据排除:全面审查控方证据的收集程序,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如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诱导性询问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实物证据(如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痕迹、物品),依法申请排除;若核心证据被排除后,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可主张证据不足,要求宣告被告人无罪。
询问、讯问程序异议: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若询问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在场、未同步录音录像,可主张排除该陈述;针对被告人,若讯问时未保障其休息权、饮食权,或存在超时讯问、未告知诉讼权利等情形,可主张讯问程序违法,排除相关供述。
庭审权利保障:庭审过程中,确保被告人的质证权、辩论权得到充分行使,对控方提交的每一份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充分发表辩论观点;若被告人因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可申请法庭提供必要的协助。
羁押必要性审查:若被告人已被羁押较长时间,案件仍未查清,或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羁押(如患有严重疾病),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辩护解读
(一)“公共场所当众” 的认定辩护
司法实践中,公诉方常将 “在公园、公交车、商场、酒吧等公共空间实施” 直接认定为 “公共场所当众”,进而主张加重情节。辩护人可从三方面抗辩:一是明确 “公共场所” 的认定标准,需同时具备 “空间开放性” 与 “人员不特定性”,若案发时公共空间内无其他人员在场,或在场人员未察觉涉案行为,不构成 “当众”;二是区分 “公共空间” 与 “公共场所当众”,若案发地点系相对封闭的公共区域(如公共厕所隔间、封闭的电梯、私人承包的 KTV 包厢),不具备 “当众” 的公开性特征,不应认定为加重情节;三是结合社会危害性判断,《刑法》将 “公共场所当众” 作为加重情节,本质是因其侵害了公共秩序与他人性自主权双重法益,若行为未引发他人围观、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主张不构成 “情节恶劣”,不应升格量刑。
(二)“强制手段” 的认定辩护
“强制手段” 是强制猥亵罪的核心构成要素,公诉方常以 “被害人存在反抗痕迹”“双方力量悬殊”“被告人有威胁言论” 为由主张存在强制手段。辩护人可针对性抗辩:一是区分 “反抗痕迹” 与 “强制手段”,被害人的轻微反抗(如推搡、躲闪)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人实施了强制手段,需结合是否存在暴力行为、威胁言论等综合判断;二是质疑 “威胁言论” 的强制程度,若所谓 “威胁” 仅为口头争执、情绪宣泄,未以人身安全、隐私泄露、财产损失等相威胁,未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意志的程度,可主张手段未达入罪标准;三是排除 “力量悬殊” 的推定,若双方力量悬殊但被告人未使用强制手段,被害人系自愿接受接触,反抗仅为象征性,不能仅凭力量对比认定 “强制手段”;四是主张 “未反抗不等于被强制”,若被害人因自身原因(如胆小、害怕麻烦、碍于情面)未反抗,而非因被告人的强制手段,不能推定 “强制手段” 成立。
(三)“被害人自愿” 的认定辩护
“被害人自愿” 是强制猥亵罪的重要出罪理由(区别于猥亵儿童罪),但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需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论证:一是提交双方亲密关系证据,如情侣合照、亲密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转账记录(如节日红包、礼物消费),证明双方存在自愿接触的感情基础;二是指出被害人的反常行为,如案发后未及时报警、未第一时间就医、仍与被告人保持联系,且无合理解释,辅助主张 “自愿”;三是申请目击证人出庭,如案发时在场的朋友、同事,证实案发时无强制迹象、被害人无明显反抗行为;四是结合案发场景与互动细节,如案发地点系被告人或被害人的私人住宅、双方系主动邀约见面、接触过程中被害人有主动回应行为,论证自愿的合理性。
(四)“多次猥亵” 的认定辩护
公诉方常以 “被告人多次与被害人发生肢体接触” 为由主张 “多次猥亵”,进而认定 “有其他恶劣情节”。辩护人可从三方面抗辩:一是界定 “多次” 的认定标准,若多次接触系同一时间段内连续发生(如一小时内的两次轻微触碰),应评价为一次完整的犯罪行为,而非 “多次”;二是区分 “猥亵行为” 与 “一般肢体接触”,若部分接触行为未涉及隐私部位、无涉性意图(如日常搂抱、搀扶),不应计入 “多次猥亵” 的次数;三是质疑 “多次” 的证据充分性,若指控的 “多次” 仅依据被害人单方陈述,无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痕迹证据等其他证据佐证,可主张不能认定 “多次”;四是主张 “多次” 情节轻微,若多次接触均无强制手段、未造成实质危害,可主张不构成 “其他恶劣情节”,不应升格量刑。
五、结语
强制猥亵罪的辩护核心在于 “证据质证” 与 “情节抗辩”,辩护人需聚焦控方指控的薄弱环节,通过精准质证打破证据链条,结合分层辩护策略实现出罪、罪轻或量刑从宽的辩护目标。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隐私,证据收集与固定存在特殊性,辩护人需更加注重细节审查,既要坚守罪刑法定、证据裁判原则,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权益,平衡司法公正与社会效果。
辩护工作需贯穿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侦查阶段重点关注强制措施合法性、证据收集程序;审查起诉阶段重点开展证据质证、争取不起诉;审判阶段重点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展开辩论。同时,需密切关注司法解释的更新与裁判规则的变化,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辩护方案,通过专业、严谨的辩护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与合法性,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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