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毒品代购的罪与非罪

2026/02/24 14:19:43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坐在我对面时,眼神里都带着相似的困惑和急切。他们往往描述一个听起来很简单的情节:“叶律师,我就是帮朋友买了点那个东西,自己也没赚一分钱,怎么警察就说我贩毒呢?”

“帮人买”和“贩卖”,看起来很像

从表面上看,替别人购买毒品并转交,确实具备了“买”和“卖”的外观。一手收钱,一手交货,这个动作和贩卖毒品的行为模式高度重叠。公诉机关最初的指控逻辑也往往基于此:你进行了毒资和毒品的交换,这就是贩卖。就像我经手过的案子,外省某市有位姚女士,两次帮朋友刘某购买冰毒,朋友把钱转给她,她找到上家买来后,分出一部分给朋友。从流水记录和毒品流向看,这似乎就是一个完整的“销售”环节。当时公诉方就是以贩卖毒品罪对她提起了公诉。如果仅看行为表象,很多类似的“代购”行为都很容易被纳入打击范围。

关键的分水岭在于“牟利”

那么,法律究竟如何看待这种帮忙行为呢?这里就引出了最核心的一个词:“牟利”。根据最新的司法精神,比如2023年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代购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代购者是否实施了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行为并从中牟利。这成了罪与非罪的关键分水岭。为什么“牟利”如此重要?因为它的存在改变了行为的性质。一旦代购者加了价,哪怕只加了一点,他的行为就不再是单纯的“帮忙跑腿”,而是插入了一个新的、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毒品转卖环节。这个环节直接促进了毒品的流通和扩散,其社会危害性就与贩卖毒品无异了。反过来,如果代购者仅仅是平进平出,甚至像案例中姚女士那样,第一次还自己多贴了钱,也没有收取任何“跑腿费”、“辛苦费”,那么他的行为在本质上就被评价为吸毒者购买行为的延伸,或者说是一种帮助吸毒的行为。法律不处罚单纯的吸毒行为,因此,对这种没有增加毒品流通环节、未从中渔利的帮助购买行为,也就不宜上升为贩卖毒品罪来打击。姚女士的案子最终法院没有认定贩卖毒品罪,核心正是因为她没有牟利。她的行为被定性为“自寻卖家型”代购,而非贩卖。

没赚钱,就一定安全吗?

看到这里,可能有朋友会松一口气,觉得只要不赚钱就没事。但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必须提示这里还存在其他风险边界。即便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代购行为仍可能触碰其他法律红线。主要看两点:一是数量,二是运输。如果代购的毒品数量较大,达到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即便你是帮别人买的,在购买后、交付前这个时间段内,你对这批毒品的事实控制状态,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一方面,如果代购过程中包含了长途运输、携带毒品跨越市县等行为,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这两项罪名同样非常严重。好在,前述案例中,姚女士代购的毒品数量很小,总共才约2克多,远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一般起刑点。而且,毒品都是上家直接送到她家里的,她也没有实施运输行为,因此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所以,她的行为最终只就其“容留他人吸毒”的部分受到了刑事处罚。每一份判决,都是法律天平精细衡量的结果。

所以,当家人或朋友因“帮忙代购”毒品而被调查时,家属首先要保持冷静。关键在于立刻厘清几个核心事实:他是否收了“跑腿费”或加了价?毒品的数量究竟有多少?在购买和转交的过程中,他是否实施了携带毒品长途移动的行为?这些细节将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作为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深入这些细节,在复杂的法律事实中,为当事人找到那條清晰的辩護路径。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如同在刀锋上行走,必须严谨、精准,对每一个情节进行最细致的法律审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