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4 14:19:58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在法庭上,我经常遇到当事人和家属问起立功的问题。特别是当案件涉及多名同案犯时,很多人会想,如果提供了线索但没当场抓到人,这算不算立功?今天,我想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这个案子发生在几年前。当事人江某,因为涉及一系列保险诈骗和普通诈骗,被公安机关调查。他归案后,主动向办案人员提供了一个关键信息:同案犯陈某的租住地址。他不仅提供了地址,还亲自带领侦查人员前往该地点进行抓捕。遗憾的是,当天陈某并不在家,抓捕行动没有当场成功。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带路”了但没“抓到人”的情况,到底能不能算成立功?
很多人的理解可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必须“人赃并获”、“当场抓获”才算立功。实际上,法律评判的标准要更深入一层。
法院在审理江某的案件时,重点审视了两个核心要素:第一,江某是否有真实的协助抓捕行为?第二,他的协助行为对最终抓获同案犯是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从案件事实看,江某的行为是明确的。他提供的并非一个模糊的、众所周知的信息,而是同案犯具体的、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租住地。并且,他采取了“带领前往”这种积极主动的协助方式。虽然当天扑了个空,但公安机关正是依据他提供的这条确切线索,在第二天成功将陈某抓获。
这就好比钓鱼,江某不仅指出了鱼群可能聚集的池塘,还亲自把渔夫带到了池塘边。虽然第一次下网没捞到,但根据他指明的这个特定地点,第二次下网就成功了。他的指路行为,无疑是成功捕获的关键前提。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认知需要澄清。我们翻遍相关的司法解释,会发现条文强调的是构成立功需要有“其他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实际结果”。
请注意,法律条文并没有写上“必须当场抓获”这几个字。它关注的是结果,即人最终是否到案,以及你的协助行为与这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法律并没有将“时机”作为一个绝对的、不可逾越的障碍。
在江某的案子里,尽管抓捕过程有些波折,但结果是明确的:同案犯陈某确实被抓获了,而抓获所依据的核心线索正是江某提供的。因此,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可了江某的立功表现,并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这个认定,最终也影响了对他数罪并罚后的总刑期。
所以,当我们再回过头看这个问题,答案就很清晰了。是否构成立功,关键在于你提供的协助是否真实、具体、有效,并且直接导致了抓捕成功的结果。至于这个结果是发生在带领的当时,还是之后的一两天,并不当然阻却立功的成立。法律看重的是实质贡献,而非形式上的分秒不差。这对于很多身处类似情境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认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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