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4 14:20:28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企业负责人在公司出事、被刑事追诉时,最本能也最强烈的反应就是:我是法定代表人,是不是要进去坐牢了?这份担心我理解,但法律上,情况往往比想象的复杂。不是挂了个“一把手”的名头,就自动要为公司的所有违法行为背锅。今天,我想借一个最高法的经典案例,聊聊这个话题。
几年前,外省某市有家制药公司涉嫌偷税,数额达到相当可观的金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总,被一审法院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判了缓刑并处罚金。这个判决听起来很顺理成章,对吧?公司偷税,老板负责,天经地义。但王总和律师坚持上诉了。
二审法庭仔细审查证据后发现,虽然王总是法人代表,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包括生产、销售、财务,实际上是由总经理李某全权负责的。那批未入账、通过“打白条”形式销售出去的药品,是李某直接授意仓库和销售部门操作的。整个偷逃税款的策划和组织过程,没有证据证明王总知情、批准或指挥。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对王总的有罪判决,改判无罪。公司构成偷税罪,被判了罚金,但王总个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案子被收录在《刑事审判参考》里,成为了一个标杆。它清楚地告诉我们:在单位犯罪中,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看的是“行为”和“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身份”或“职位”。老板,不能自动为下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买单。
那么,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谁才是那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关键在于两点:第一,这个人必须是单位里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第二,他必须对单位这次具体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的主管责任。
说得更直白一些,法院会重点审查这个人有没有在犯罪行为中起到“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这五种重要作用。无论是董事长、总经理,还是部门主管,只要他的具体行为落入了这五种作用的范围,就可能被追责。反之,哪怕他是公司最大的领导,如果他对下属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也没有提供任何帮助或纵容,那么他就很可能像前述案例中的王总一样,不被认定为“直接负责”。
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财务总监擅自做主,用虚开发票的方式给公司“省税”,总经理和董事长都不知情,那么通常只追究财务总监的责任。但如果这件事是经过董事会开会集体决议的,或者董事长明知却点头默许,那么这些决策者和纵容者,就难逃其咎了。核心的区别就在于,你有没有用你的职权,去推动、认可或放任这个犯罪行为的实施。
所以,当公司陷入刑事风险时,作为负责人,慌乱和恐惧没有用。冷静下来梳理清楚两个问题至关重要:第一,涉嫌的犯罪行为具体是什么?第二,在这个行为发生的前、中、后,我本人到底做了什么、知道什么?这直接决定了你个人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办案十八年,我见过太多企业主因为公司出事而一夜白头。法律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它惩罚的是过错和责任。对于企业的掌舵者而言,规范公司治理、建立合规防火墙、明确权责界限,这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必需,也是在关键时刻保护自己最坚实的盾牌。如果风暴真的来临,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厘清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的界限,往往是走出困境的第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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