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区分“情节轻微”与“显著轻微”

2026/02/24 14:20:35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在法庭上,我经常要为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反复推敲:当事人的行为,究竟是“犯罪情节轻微”,还是“情节显著轻微”?别看只差两个字,这背后可是罪与非罪的天壤之别。一个意味着有罪但可能免罚,另一个则意味着根本不构成犯罪。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开始都弄不明白,觉得“反正都挺轻的,差不多吧”。但作为律师,我必须把这道界限看得清清楚楚,因为这直接决定了辩护的方向和当事人的命运。

定性判断:核心在于有没有“实行行为”

要分清这两者,第一步得看定性。这就像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在“跑步”,不能只看他动了腿,还得看他是不是在田径场上朝着终点线前进。在法律上,这个“朝着终点线前进”的动作,就叫“实行行为”。

“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是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它具备了刑法分则某个罪名所要求的“实行行为”,只是危害程度比较轻。比如,我曾办过一个案子,一位张先生一时糊涂,拿了关系密切的同事放在桌上的几千块钱,事后很快归还并获得了谅解。从形式上看,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这就是“实行行为”。所以,他的行为是“犯罪”,只是综合全案情节,可以认为“情节轻微”,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它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十七条,前提是“犯罪”。

而“情节显著轻微”则完全不同,它的本质是不构成犯罪。为什么?因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说,就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它没有对法律所要保护的核心利益(法益)造成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侵害。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三次偷拿了邻居家院子里价值几十块钱的花草,虽然次数达到了“多次”,但财物的价值极其微薄,社会危害性极小。在实质判断上,这类行为通常没有达到盗窃罪所要规制的法益侵害程度,它可能更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是犯罪。定性判断时,我们只关注行为本身的性质,至于行为人有没有前科、事后是否道歉,那是量刑时才考虑的事。

定量考察:一把衡量轻重的“尺子”

定性判断解决了“是不是”的问题,定量考察则要解决“有多轻”的问题。这把尺子怎么用,很有讲究。

对于已经定性地为犯罪的“情节轻微”案件,我们在定量考察时需要综合权衡。这把尺子量的是三个方面:一是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比如数额、后果、手段(这影响“责任刑”);二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如有无前科、是否自首、退赔退赃情况(这影响“预防刑”);三是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效果。只有当行为的责任本身很轻,且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很小,综合考量下才可能适用“情节轻微”而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实践中,司法机关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间。

而对于可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定量考察时有一把很好的参照“尺子”——行政处罚。我们要思考,这个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律来规制,是不是已经足够了?刑法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如果一个行为明显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且处罚足以达到惩戒和预防的效果,那么我们就应该坚决主张它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比如,购买一张伪造的身份证用于普通务工,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种行为首先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如果动不动就上升为犯罪,那行政处罚的空间就被挤压了。律师在辩护时,常常需要从这个角度去论证,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的结论。

律师的功课:在模糊地带寻找清晰路径

说了这么多,理论上的区分或许清晰,但落到每一个具体案件里,边界往往是模糊的,这正是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和挑战所在。我的体会是,律师不能只做法律的“传声筒”,更要成为法理的“诠释者”。

面对一个初看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我们首先要穿透形式,进行实质判断:这个行为真的触及了刑法保护的核心利益吗?还是只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其次,我们要精细地进行定量比较,全面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论证其社会危害性极低。最后,要善于运用“行政处罚足以规制”这一论点,在罪与非罪的边界上,为当事人构筑一道坚实的无罪辩护防线。

法律条文是冰冷的,但法律的适用应当充满智慧和温度。准确区分“情节轻微”与“显著轻微”,不仅是对法律专业的坚守,更是对当事人人生负责的态度。作为律师,我的职责就是在这条看似模糊的界限上,用专业和经验,为当事人找到最光明的那条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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