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新认定标准

2026/02/24 14:35:24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有当事人来所里咨询,说自己的公司因为几笔发票问题被查了,非常担心。他反复问:“叶律师,我们公司有真实业务,就是开票上有点不规范,这也会构成犯罪吗?” 这个问题,在2024年3月以后,有了更清晰的答案。两高发布了关于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新司法解释,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打击重点,正在从单纯的“开票行为”转向“可能造成税款损失”的实质。

司法解释的“新”精神:从“行为”到“结果”的转变

过去,有些案件的处理相对简单,只要查到“虚开”这个动作,就可能被立案追诉。这就像只看一个人有没有挥拳的动作,而不太关心这一拳到底打没打到人,或者有没有打人的意图。

新解释带来了关键转变。它明确了一点:不是为了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也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处理。比如,有些企业为了虚增业绩、方便融资或者获取贷款,虚构交易开了票,但这些票根本不用来抵扣税款。这种情况下,国家税收没有实际损失,通常就不构成本罪。

当然,这绝不意味着这类行为完全合法,它们可能涉及其他行政违法甚至别的罪名。但新规的核心,是把刑事打击的矛头,精准地对准那些真正危害国家增值税款安全的行为。

什么情况“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

理解了“不罚什么”,我们更要弄懂“要罚什么”。新解释其实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审查原则:可能造成增值税损失,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从法理上看,增值税的征收原理是“环环抵扣”。虚开专票之所以危害大,就是因为它可能成为不法分子骗取税款抵扣的工具。因此,司法解释里列举的几种典型虚开情形,比如“没有实际业务却开具发票”、“把不能抵扣的业务伪装成可以抵扣的业务”等,原则上都被推定为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可能造成税款损失。

除非当事人能提出有力的反证,证明自己确实没有骗税目的,也不可能导致税款流失。这就为辩护工作指明了一个方向。在办案中,我们常常需要深入分析企业的真实业务流、资金流和发票流,去证明某笔虚开行为,实质上切断了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可能性链条。

两个典型争议:从“富余票”到“高开票费”

理论落到实践,总会遇到复杂情况。我结合办案经验,说说两种常见的争议焦点。

第一种是“富余票虚开”。比方说,一家公司把货卖给了个人消费者,按规定这笔业务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公司把这笔业务“张冠李戴”,虚构合同和资金流水,把发票开给了另一家需要抵扣税款的公司。这种行为,本质是把“不能抵扣的票”变成了“可以抵扣的票”,直接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风险就很高。

第二种是“票点大于税点”的虚开。有时,受票方会辩解:“我付的开票费比税率还高,怎么可能为了骗税?这不亏本吗?”这个辩解不一定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综合全案证据来判断。支付高额开票费,往往意味着双方是在把发票当作商品买卖,主观上对是否导致税款损失持放任态度。这类行为可能涉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同样不能简单得出无罪的结论。

说这些,是想提醒企业和当事人,税务问题专业性极强,千万不要凭自己的感觉或“江湖传言”做判断。特别是现在,从“以票控税”迈向“以数治税”,稽查手段更加智能,对行为性质的认定也要求更专业的税务知识支撑。

作为律师,我的感受是,新司法解释为有真实经营但偶有违规的企业,留出了一条更为清晰的出路。关键在于,能否通过专业的法律工作,向办案机关清晰地证明,你的行为没有、也不会侵蚀国家税收的堤坝。这需要律师不仅懂法律,还要理解税收原理和商业实质,在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上下足功夫。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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