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 13:27:18 查看8次 来源:张俊杰律师
最近办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案情有点特殊,涉及离婚协议、财产归属和继承权的交叉问题。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我方当事人(潘某的继承人)所有,对方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借这个机会复盘一下,也和大家聊聊这类案件的门道。
案情回顾:离婚时约定房子归他,去世后前妻反悔了
潘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签了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有的那套房产归潘某所有。手续办完后,潘某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也实际占有使用。几年后潘某去世,他的继承人准备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前妻刘某突然跳出来,主张离婚协议有问题,说房子她也有份,不能全归潘某,起诉到了法院。
刘某的理由是:离婚协议虽然写了房子归潘某,但当时是“一时冲动”,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房产还没过户,所以她仍然享有权利。
专业判断:看似是继承纠纷,根子在离婚协议
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有点着急:“张律师,离婚都这么多年了,她怎么还能来要房子?”
我看了材料后告诉他:别慌,这个案子表面上是继承纠纷,但核心问题是离婚协议的效力和财产归属的认定。只要能把“离婚时房子已经归潘某所有”这件事定下来,后面的继承问题就顺理成章了。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就应当认定为有效。潘某和刘某的离婚协议已经履行多年,潘某一直实际占有房屋,刘某从未提出异议,现在潘某去世了才来主张权利,法律上很难站住脚。
证据策略:用三个层面的材料锁定胜局
确定了思路之后,我们开始着手准备证据。这个案子的证据工作,我主要做了三件事:
第一,固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书原件是关键,上面有双方的签字和民政局盖章,这是整个案子的基石。
第二,证明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离婚后潘某长期居住在房子里,水电费、物业费都是他在交,邻居、社区也可以佐证。这些看似琐碎的日常证据,恰恰能证明“房屋归潘某所有”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双方多年认可的事实状态。
第三,应对对方可能的抗辩。 刘某果然在庭审中说“当时是冲动签的”。我们提前准备了反驳材料:离婚这么多年,她从未对房产问题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起诉过,现在突然说“冲动”,显然不符合常理。
庭审交锋:抓住三个关键点,让对方无话可说
庭审中,对方的代理律师试图把水搅浑,一会儿说离婚协议无效,一会儿说房产没过户所以产权没转移。我主要抓住三点进行反驳:
第一,离婚协议的独立性。 离婚协议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整体安排,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权利的主张时效。 如果刘某真的认为离婚协议有问题,她应该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撤销或变更。但她离婚后多年未提异议,现在潘某去世了才来主张,既不合情理,也难获法律支持。
第三,继承权的来源。 潘某去世时,房屋已经是他的合法财产,理应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刘某作为前妻,离婚后就不再是潘某的法定继承人,无权干涉遗产分配。
判决结果:房屋归继承人所有,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归潘某的继承人所有,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当事人长舒一口气:“张律师,这下心里踏实了,房子总算保住了。”
其实这个案子能赢,不是因为对方没道理,而是我们把该做的工作都做在了前面。离婚协议有没有问题、房产到底归谁、证据能不能形成闭环——这些问题在开庭前就理清楚了,上了法庭自然就有底气。
一点办案感悟:离婚协议不是儿戏,签了就要认
这些年做婚姻家事案件,我越来越有一个体会:很多人签离婚协议的时候不当回事,觉得“反正以后还能改”,或者“先离了再说”。等到几年后,一方去世了、再婚了、财产增值了,另一方又回过头来翻旧账。
但法律不是这样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对自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最终安排,签了字,就要认。除非你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会轻易支持“翻案”。
这个案子也给正在经历离婚或已经离婚的朋友提个醒:
· 离婚协议要慎重签,最好找律师把把关;
· 签完协议后,能过户的尽快过户,避免留下隐患;
· 如果协议已经履行多年,前任突然来翻旧账,不要慌,法律大概率会保护守约的一方。
沈阳张俊杰律师:深耕继承法领域的资深专家
张俊杰律师,作为一名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遗产继承领域的资深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疑难的继承纠纷。他不仅对《民法典》 继承编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更在十多年执业中积累了处理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调查追踪、法定继承析产、遗赠纠纷、遗产管理人事务等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
在婚姻家事领域做了这么多年,类似潘某这样的案子我见过不少。每一次帮当事人守住他们应得的权益,都觉得这份工作是有价值的。如果你也有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继承方面的困惑,欢迎来找我聊聊。先把情况理清楚,你就知道自己该怎么走。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