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 18:03:32 查看9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继承案件中,我常听到一句话:“都公证过了,还能有问题吗?”但现实是——公证不止一种,效力也未必相同。上海的这起案件,就把很多家庭的误区暴露得淋漓尽致。
一、案情介绍
2024年,老陈将名下房屋通过公证方式赠与孙子小陈。手续齐全、意思明确,看上去板上钉钉。后来,老陈一度起诉想撤销赠与,但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被法院驳回,事情却没有结束。
2025年,老陈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写明:房屋由三个儿子继承。一年后老人去世,矛盾爆发。孙子拿着“公证赠与”起诉要求确认产权;三个儿子则主张“未过户,仍是父亲名下财产,应按遗嘱继承”。
同样都是公证文件,哪一份说了算?
二、律师解读
很多人误以为,房子没过户,赠与就不算数。但在法律上,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不以过户为前提。也就是说,只要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老人就已经负有协助过户的义务。房屋虽未登记变更,但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更重要的一点是:公证赠与原则上不可任意撤销。法律允许在极个别情况下撤销,比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利益、拒绝履行约定义务等。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些情形,因此老陈的撤销请求才会被法院驳回。
那后立的公证遗嘱呢?这才是争议的核心。遗嘱当然可以变更、撤销之前的遗嘱;但问题是遗嘱不能推翻已经生效的合同。在赠与合同生效后,老人已负有将房屋转移给孙子的义务,此时再通过遗嘱处分该房产,本质上属于“无权处分”。换句话说,这套房在法律关系上,已经被“预定”给了孙子。
最终,法院支持孙子的诉求,确认其可依赠与合同取得房屋产权。
三、律师建议
在我创立的诵盈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中,我发现一个高频问题:很多老人分不清“赠与”和“遗嘱”的区别。简单说一句话:遗嘱是“身后生效”,赠与是“现在生效”。遗嘱可以随时更改;但公证赠与一旦生效,撤销空间极小。有些老人当时出于感情将房子赠与孙辈,几年后家庭关系变化,又想重新分配,结果才发现——法律并不支持随意反悔。
作为一个专业的继承律师,我给所有家庭的三点建议:第一,重大房产处分前,一定要想清楚长期安排。赠与签字那一刻,法律效果已经启动,不是简单“先给着看看”。第二,如果希望保留主动权,可以优先考虑遗嘱方式。遗嘱可随时修改,更适合尚未完全确定分配方案的家庭。第三,受赠人应尽快办理过户。合同有效并不等于产权已转移,拖延往往是纠纷的根源。在家庭财产安排中,最怕的不是分配不均,而是法律关系没有理清。
房子是资产,但家庭是关系。一纸公证,若没有清晰的法律理解,往往会成为矛盾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执业16年,专业代理遗产继承、房产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分家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涉外继承和遗赠纠纷等,如有疑问,我会为您提供优质的继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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