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国外做诈骗,会不会没事?”
这是不少当事人会问的问题。记得几个月前,一位张先生来事务所找我,他特别疑惑:如果在境外搞电信诈骗,只针对外国人,又不涉及中国受害人,是否就不违反中国法律?
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涉及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只要根据中国法律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中国法院就有权追究责任。换句话说,只要行为在中国构成犯罪,即便在国外当地并不被视为犯罪,也仍然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所以,有人认为换个地点、面对外国人就能“规避风险”,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国家边界可以把人分开,但法律的边界没那么简单。特别是近年来,跨境诈骗案件频发,不少境外园区的电诈团伙被认定受中国法律约束。说到底,只要主体是中国公民,行为性质是诈骗,管辖就仍然存在。
有些人会进一步问:“那要是没人报案怎么办?”实际上,是否有人报案只影响案件的侦查线索,不影响行为的定性。诈骗罪的构成和追责,关键看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及实际行动,而不是等待被害人主动报警那一刻。
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外“搞象牙盘”“搞双眼盘”之类的,最终回国后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别以为身处境外就脱离法律的视线——属人管辖原则会让每一个侥幸心理都变成风险。
“在国外组织卖淫,不也合法吗?”
还有一种情况更复杂,就是组织卖淫类犯罪。有人说,在一些国家卖淫活动合法,那在国外组织卖淫是否也不违规?说实话,这个问题我第一次接触时也花了不少时间研究。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组织卖淫行为在中国属于严重犯罪。如果中国公民在境外组织境内人员前往他国从事卖淫,哪怕在当地法律并未禁止,该行为仍然可能被中国刑法认定为犯罪。核心在于行为的组织者是中国公民、对象是中国境内人员,行为与境内的社会管理相关。
我见过一个案件,当事人原本认为自己只是在国外“协调场地”,并未直接参与行为。但最终仍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量刑相当严重。这类案件,往往不在于当地法律许可与否,而在于是否破坏了中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这一点,不少人最初都没意识到。
主犯和从犯的区别,百万分之一的机会也要争取
说到量刑认定,很多人以为判决一定是板上钉钉。其实不然。主犯和从犯之间的差别,往往就是一个人命运的转折。我曾经接手一个二审案件,当事人一审被判了超过十年。当时他对律师不信任,坚持自己“搭顺风车”——因为他和主犯有关系。结果案子定性成主犯,法院量刑极重。
二审时我介入,重新梳理参与程度、资金流向和行为角色。辩护的重点转向从犯认定。最终,主犯维持原判,但从犯成功降档,量刑幅度下降了近一半。看似微小的辩护空间,最后给当事人和家属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改变。
所以我常对家属说:一定要坚持辩护,尤其是从犯。有时,法律上看似无望的案子,只要角色厘清、证据仔细分析,仍然存在改判的可能。律师在这里的作用,不是争辩“对错”,而是找到事实和法律之间的最准确位置。
最后想说:
无论是境外诈骗,还是组织卖淫,这类跨国行为从本质上看,依然逃不过中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当事人或家属正面临类似问题,切勿轻率判断“在国外就安全”。更不要轻信一些所谓“做二把手”,“不用请律师”的说法。刑事案件一旦失误,代价远不止自由。
办案十八年,我见过太多后悔。真正的聪明,是在问题刚出现时就寻求专业帮助;而不是等到判决下达后,才后悔当初没早点找律师。法律的道路有时候很窄,但不是没有出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