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冬天,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一位从外省某市赶来的企业负责人。杭州那天飘着细雨,他一进来就直奔主题,说公司因为一批发票的事被立了刑案,整个人显得很焦虑。这类情景对我来说并不陌生,尤其是在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的时候。
认定虚开的第一个关键:明知
很多当事人之所以陷进这个案件里,是因为忽视了"明知"的法律含义。这里的"明知"并不只是知道自己开了票,还要求清楚这些发票背后的目的——比如明知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或抵扣税款。换句话说,不仅要知道行为,还要知道目的。如果仅知道对方需要开票,却不知道对方的骗税意图,那么通常不构成本罪。在我办过的案子里,曾有位财务人员只是基于业务习惯开票,对于销售方的后续用途并不了解,这类情况,我就会重点围绕"是否全部明知"去辩护。
虚开的行为与发票的性质
在认定上,第二个关注点是"有没有虚开行为"。没有真实交易、或虚增交易金额而开具的发票,都属于虚开。法律上的涵盖面很广,不仅是自己给自己开,也包括为别人开、介绍别人虚开等。第三个关键是发票的性质——一定是能抵扣税款的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等。它们的核心功能是抵扣销项税,这也是它与普通发票最大的不同。很多当事人分不清这一点,有些以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会涉及风险,实际上其他可以抵扣的发票,也可能涉及同类指控。
使用结果与案件定性
第四个核心点,是看看这些虚开的专票有没有被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收损失。严格来说,这个罪的目的通常是骗税,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没有明确的骗税结果或动机,也可能被直接定性。有些案件后来会被改判为其他罪名,甚至不构成犯罪。这也是辩护的关键切入——如果没有骗税目的,有时是可以争取不以此罪论处的。
最后,第五点是综合判断:达到立案标准,并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才构成本罪。如果缺一,就不能按本罪追究,可能只是行政违法。这些判断,法条和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每一案的细节往往不同,需要一条一条去对照分析。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不是单一条件,而是一个组合拳——主观上全部明知,客观上有虚开行为、票据性质、使用结果以及立案标准缺一不可。对于已涉案的朋友,要尽早找专业律师介入,从细节处寻找突破口,才有可能抓住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