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8 08:48:44 查看22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恋爱时浓情蜜意,金钱往来往往不设防;一旦感情破裂、对簿公堂,借贷关系该如何界定?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转账,大多没有明确书面约定,借条更是少见。当爱情走到尽头,因金钱往来引发的借贷纠纷,该如何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原告小a与被告小c确定恋爱关系,2023年9月分手。恋爱期间,小a多次向小c转账,小c借小a的信用卡刷卡套现。2023年6月,小c向小a出具借条,载明小c欠小a28万元,并承诺2024年5月前还清。核查后,小a实际向小c出借247947元。分手后小a多次向小c催要无果,遂诉至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被告小c辩称,二人基于情侣关系进行转款系自然之债,不具有强制归还性,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则视为无利息,自己在向小a借款前曾给小a转款17.6万元,系在小a处预存的开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双方的借款关系不因恋爱而转变为自然之债。因双方对借期内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视为借期内不计利息,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小c抗辩在小a处预存的开支,无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在恋爱关系中,双方表达情感的特殊数字金额及1000元以下的小额转款,由于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借款,则不作为出具借款或偿还借款考虑,旅游报销等亦不作为借款。
最终,法院判决小c向小a偿还借款242974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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