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刑事案件,看似是“明知故犯”,实则背后有复杂的法律与行业规则的交织。前年,我在杭州接触过一个类似的进口货物归类争议案,让我对“走私普通货物罪”中的主客观要件又多了几分认识。
走私案并不都是“偷运”的问题
很多人听到“走私”两个字,第一反应是偷运或者藏匿货物,躲避海关监管。实际上,像糖类、粮食、化工类等常规货物的走私案件,不少是出在“归类申报”上。申报商品编码的不同,会导致税率和配额要求的变化,这在司法判定中至关重要。
在汕头发生的一个案子里,被告单位和负责人进口了一批成分为精幼砂糖95%、一水葡萄糖5%的固体混合粉。海关内部对这类货物应归入蔗糖类还是其他固体糖类存在争议,部分关口曾允许含有少量其他糖的蔗糖归入蔗糖类,但“少量”没有明确标准。
这就是案件焦点所在——如果税则归类尚无明确规定,申报低税率编码究竟是不是违法?
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必须同时成立
刑法上的定罪原则要求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相一致。主观方面,这位负责人曾经通过非公开途径获知,有机关认为该类混合粉应归入蔗糖类,并且此前的报关被要求改为蔗糖编码。客观方面,申报时确实选择了低税率编码,可能规避高税和配额证。
然而,客观违反海关法规并不是那么容易成立。本案中,税则规定当时并未明确这类混合粉应归哪一类,海关的归类结论也缺乏对外公布的法律效力。依照定罪规则,不能仅凭主观推测就认定犯罪,需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其行为确实违反了现行海关法规、逃避了监管。
这意味着,在归类争议情况下,辩护可以从“法规不明”“归类无明确标准”“非公开裁定无效力”几个方面切入。
归类争议的辩护关键
归类问题的辩护,核心是还原申报当时的法律环境。比如,当时的税则、海关内部的归类标准是否统一、是否存在法规空白。在本案中,后来颁布的新版税则才明确将这类含蔗糖超过50%的混合糖类归入低税率编码,这反而说明申报时的法规确实未明确。
在我处理的类似案件中,我们会重点收集当时相关税则、行业标准、海关内部文件,以及申报时提交的合同、产品成分表等证据,证明申报行为是基于现行规则的合理选择,而不是隐瞒或伪报。
说到底,如果主观故意是为了规避高税,但客观并未触犯明确的海关法规,案件的刑事风险就会大幅降低。这也是为什么本案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走私普通货物罪并不是“名头一挂,就一定成立”。在进口环节,税则归类争议时,企业和负责人应谨慎处理申报,必要时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辩护方向要先锁定在主客观是否一致、法规是否明确、海关结论是否有法定效力这几个核心点上。
只有把事实和法律环境完整呈现,才能争取到撤回起诉甚至不起诉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