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中介引发的诈骗案,责任如何划分?

2026/02/28 11:00:07 查看29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段时间,我接待了一位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他的情况在我这些年办的案件里,并不陌生——他自称“只是帮朋友介绍个项目”,结果却因为一笔几万到数十万不等的资金往来,被当作涉嫌诈骗的“中间人”带走调查。

他说:“我没收钱,也没骗谁,只是帮忙介绍,怎么就成嫌疑人了?”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困惑。实际上,类似这种“中介式诈骗”案件在杭州、乃至全国的经济往来中都时有发生。今天,我想借此案谈谈:当“介绍”变成“陷阱”,法律会怎么看?

一、“只是介绍一下”,真的就没责任吗?

案件起因是这样的:当事人张先生认识两位朋友,其中一位朋友称能帮外省某企业办理资质授权,对方信以为真,便通过张先生转账给另一方。但结果项目没成,钱也没退。报警后,警方循线找到了张先生。

他坚称自己只是撮合双方认识,没有拿过钱,只是帮忙签字、传递信息。但在警方看来,他签过“中介服务合同”,参与了沟通,甚至帮助对方撰写文案——这些行为都让他看似“介入到了交易的核心”。

我常跟当事人说,刑法上判断一个人是否涉嫌诈骗,看的是他有没有主观上的诈骗故意客观上的帮助实施诈骗行为。如果你真的只是介绍,未从中获利,也未明知对方有骗钱意图,一般说来不应被认定为共犯。但如果有代签、代收、传递虚假信息等行为,风险就很高。

说实话,我第一次接触这种案子的时候,也感到棘手——“介绍人”介于无罪与同案之间,界限模糊,全靠细节支撑。

所以,我总提醒团队:问清楚三件事——钱流向哪了、是否事前明知存在问题、有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只有把这三条底线查清,案件的性质才可能翻盘。

二、签字、代办、传话——这些细节可能决定结局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收钱,就安全。但事实上,有时候一个签名就可能让你被认定“参与其中”。

张先生的案子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他曾代签了一份合同,还帮对方出过文案。这些看似无心之举,却在证据体系里被视为“协助实施诈骗的行为”。

我反复看了他的案卷,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所有细节都得重新梳理。最终,我们抓住了一个关键点:这份合同中的授权信息是他按照对方指示代签的,而他本人并未从交易中获利,也未承诺任何收益。

这种细节非常重要。因为在诈骗案件中,法律上的“帮助行为”必须与诈骗的“故意”挂钩。仅仅帮打了一个电话、转了条信息,看似介入,但如果能证明你是“受朋友所托”“无获利目的”,可能只构成一般的民事纠纷或证言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当然,这需要通过取保阶段的补充笔录来进一步澄清。很多案件就是在这个环节,通过律师的介入,把“帮忙”与“共谋”划清了界限。

三、取保只是暂时自由,不意味着案件结束

张先生被取保候审后一度以为“安全了”,但我提醒他:取保只是“换种形式的羁押”,案件还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

接下来,检察机关会根据证据判断是否起诉。在这个阶段,“争取不起诉决定”往往是最佳结果。我们需要做的,是汇集合同、转账证明和聊天记录,证明他既无获利,也无主观诈骗意图。与此同时,还要核实资金走向,以免被错误地认定“分赃”或“共谋”。

说到底,这类案件的关键在“角色认定”。如果律师能证明当事人只是“信息传递者”,而非“诈骗共同人”,案件就有机会在检察环节结束,不必走到法院。

我记得那天我们讨论案情到深夜,他叹了口气:“早知道会这样,我宁可不帮这个忙。”我笑着说:“这就是为什么律师总劝大家,凡涉钱事,别口头相信朋友。”

法律上,一次“帮忙”如果留下书面、转账或代签痕迹,就可能被误解为“共同实施”。而懂得自保,并不代表冷漠,只是懂得谨慎。

案件最后还在检察阶段。我们也正在积极准备不予起诉的材料。希望有一天,当事人能带着自由离开律所。那种松一口气的感觉,我在过去十八年里见过太多次,每一次都不容易。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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