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野生动物案件中的罪名分析,刑事律师的实战经验

2026/03/01 16:31:36 查看33次 来源:叶斌律师

面对野生动物案件,当事人最常问:“叶律师,我到底犯了哪条罪?”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坐在我办公室时,脸上都写满了困惑和不安。他们往往不清楚,自己一个看似普通的行为,怎么就“突然”跟刑事案件挂上了钩。上周就有一位张先生,因为买了一个象牙工艺品摆在家里,被公安找上门,全家人都慌了神。他反复问我:“叶律师,我就是觉得好看买来收藏,这能有多大事?”

其实,涉及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法律有非常明确的区分,处罚也天差地别。今天,我就结合十多年的办案经验,把这些罪名给大家理一理,希望能帮大家看明白其中的门道。

第一类:涉及最高级别保护动物,刑责可能非常重

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如果他的象牙制品被鉴定为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那他涉嫌的,很可能就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这个罪名保护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一级、二级动物,以及那些列入国际公约名录的动物。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是认定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核心。首先,是主观上是否“明知”。法律上不是说你不知道就没事,而是要根据你的认知能力、物品来源、交易价格等综合判断你是否“应当知道”。比如,用远低于市场的价格买到了虎骨,这就很难说自己完全不知情。

其次,金额是量刑的生命线。涉案价值是决定刑期长短的最关键因素之一。法律规定了几档数额标准,价值几千元和价值数百万,面临的刑期可能是天壤之别,从几年有期徒刑到无期都有可能。这个数字门槛,值得所有人警惕。

还有一种情况是走私。如果是从境外购买、携带这些动物或制品入境,并且有意逃避海关监管,那罪名就可能升级为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这个罪和前面说的危害罪,在量刑上都很严厉。很多文玩、收藏爱好者,一不小心就容易踩进这个雷区。

第二类:涉及“三有动物”,普通人更容易触犯

除了那些珍稀濒危的“明星动物”,还有大量被列入“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名录的动物,比如常见的麻雀、青蛙、刺猬、各种蛇类等。涉及这些动物,普通人中招的风险其实更高。

最常见的是非法狩猎罪。这个罪的成立,有很特别的“场景”要求。简单说,必须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或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才可能构成。什么是禁用方法?比如用毒药、电击、捕鸟网,或者用烟熏、火攻进行“歼灭式”围猎,这些都在禁止之列。一旦用了这些方法,哪怕只抓了几只,都可能构罪。

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这个罪打击的重点,是以“食用”为目的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自己抓来是用于饲养、观赏或者科研等非食用目的,那么就不构成这个罪。这在辩护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口。

值得重点提醒的是,对于这类涉及“三有动物”的案件,如果情节不是特别严重,比如没有暴力抗法,或者两年内没有因类似行为被罚过,是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我在办案中,就曾多次帮助当事人通过积极赔偿、认罪认罚、协助生态修复等方式,成功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避免了刑事案底。

第三类:非法捕捞水产品,容易被忽略的“小事”

很多人喜欢钓鱼,觉得这能有什么问题?但在法律上,钓鱼也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个罪同样看“场景”: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比如绝户网、电鱼机)和方法进行捕捞,就可能涉嫌。

法律对几种情形处罚更严。比如,捕捞的是有经济价值的鱼苗或者正在怀卵的母鱼;在特定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或者使用了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一旦符合这些情形,构罪的门槛会大大降低。我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在禁渔期用电鱼机在河边电了不到一百斤鱼,价值也就几百元,但就因为使用了禁用工具,最终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说到底,关键还是“意识”二字

说了这么多,大家可能觉得条款复杂。但归根结底,国家建立这套相对健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目的是维护我们共同的生态环境。作为个人,最关键的是要树立保护意识,在行动前多一分谨慎。

不确定眼前的动物是不是保护动物?不确定这片水域能不能钓鱼?最简单的方法是,先停下来,花几分钟查查资料,或者咨询一下懂行的人。这份谨慎,既能保护野生动物,更是保护你和你的家人远离不必要的刑事风险。如果不幸已经涉案,那么第一时间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厘清涉嫌的罪名和可能的辩护方向,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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