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叶斌:虚开发票案件中金额认定的三个关键点

2026/03/02 14:46:18 查看16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有些案件看似简单,但在细节上却很容易陷入争议。尤其是在虚开发票案件中,金额、笔数的认定,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对证据和认定规则知之甚少,结果在量刑上吃了亏。今天我想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聊聊这类案件中几个关键的判断点。

真实交易与虚假交易的边界

几个月前,我接触到一位当事人,他所在的企业既有真实交易,也夹杂了虚开的情况。这种“真假共存”的案件,认定起来并不容易。虚开行为必然伴随虚假交易,而真正能构成案件中的虚开,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来确认。这里面,有一个专业判断要点——发票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是否一致,如果存在明显不符,才能推导出虚开的结论。

换句话说,每笔涉案金额都要能对应到具体的证据。如果证据只能支持一个较低金额,就要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我曾遇到过证据链只能印证几千万,但口供里说到的却是上亿。这种情况下,应认定证据支持的数额,而不是口供中更高的数字。这一点,在审查中非常关键。

客观证据比口供更有分量

在十八年的执业经验中,我几乎每一次看到客观证据与言词证据相矛盾时,都会优先采信客观证据。虚开案件中,客观证据包括发票、资金流转记录、合同、货物交付、服务验收记录,以及电子数据、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这些都能反映交易的真实情况。

有些案件刑期比涉案金额看起来轻,不是因为被“从轻”,而是因为涉案金额被人为夸大,而客观证据不足以支撑高额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会倾向于采信可验证的客观证据。这也是刑事辩护中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的重要策略。

实际参与的笔数决定责任

虚开案件往往跨度很长,金额和笔数都不少,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案人对全部交易都要负责。责任认定要看实际参与情况。例如,前年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曾任某公司总经理,在职期间推动供应商虚开了不少发票。但离职后,接任者继续虚开。对于离职后的行为,原总经理不应承担责任。

这是因为虚开犯罪的责任,要与实际行为匹配。如果当事人对某些笔交易没有参与、没有指令,那么这些笔数不应计入他的责任范围。这一点,在量刑时往往能明显减少涉案金额和笔数,从而影响刑罚结果。

虚开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但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构成虚开犯罪,还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我在之前的案件分析中都有详细讲过,在实务中更要关注证据的链条、金额的计算、以及责任分配。这三个因素,是决定虚开案件走向的核心。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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