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请托型诈骗罪的定性与认定要点

2026/03/02 17:47:03 查看24次 来源:叶斌律师

从一个常见提问说起

不少当事人家属来找我时,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这种收好处费却没办成事,是不是就是诈骗?”
说实话,这类案件我在杭州已经遇到过很多次,表面上看似简单,其实定性很有讲究。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从一场纠纷变成刑事案件。

所谓“请托型诈骗”,我喜欢先拆开来看。资金来源和用途是第一步要核实的,它到底是民间借贷、投资行为,还是单纯的办事费?这一步定性,会直接影响后续法律评价。若把原本属于借贷关系的钱误判为诈骗,方向就完全错了。

但这只是起点,更深层的判断还在后面——案发时的承诺与行为能力,才是核心一环。

承诺与能力的落差

很多案件的争议在于,当事人当时是否真有能力实现承诺。比如你声称能帮别人办理某个职位、项目或资质,那么你是否认识相关单位人员?是否曾向这些单位咨询过?如果一切只是凭空想象,连基本的接触渠道都没有,一旦事情没办成,别人很容易会认为是一开始就无能力,甚至有意骗取钱款。

我曾见过一位当事人,在外省某市收取了一笔不小的好处费,说能帮对方的亲戚进入一家公司。但后来发现,他压根不认识那家公司任何人,这类情况在法庭上很容易被认定为诈骗意图明确。相反,如果有一定的实际联系和渠道,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成,定性就会完全不同。

这也回到了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否具有履行承诺的实际能力。能力的判断,不靠口头吹嘘,而要看可验证的事实。

钱款去向与事后行为

最后一个要点,也是我经常提醒当事人的——事情没办成,钱去哪了?这部分在侦查阶段往往是重点调查的方向。如果钱款仍在当事人手中,并有意归还,和已经挥霍、甚至逃匿,法律评价差别很大。后一种情况,几乎都会强化诈骗的认定。

有些当事人并非有意骗取,只是遇到阻力又没及时解释,被对方直接报案。其实,如果能在事情进展不顺时与对方沟通、退还款项,就能避免案件升级。刑事办案中,事后态度和行为,往往是影响定性和量刑的重要因素。

所以,不论是作为当事人还是家属,遇到此类纠纷时,不要急于辩解“不是诈骗”,而要针对资金用途、承诺能力、联系渠道、款项去向,逐一分析,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归根结底,请托型诈骗的成立,不是简单看“收了钱没办成事”,而是综合判断行为发生时的承诺能力、资金性质、以及事后处理方式。如果能在早期理清这些脉络,就能为辩护争取更多的空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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