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俊利
张某与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张某、付某共同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10万元,并共同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向二人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二人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故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张某、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700元及利息。
庭审中,二人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张某辩称其已与付某离婚,离婚调解协议中也约定了案涉债务由付某负责偿还,故该笔债务现与其无关,不应由其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付某与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自己的义务。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约发放了借款,张某、付某未按约清偿本息已构成违约,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二人偿还借款本息。
张某与付某虽已离婚,但该笔债务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本案中,张某、付某的离婚调解书虽对夫妻共同债务即案涉借款承担,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系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其二人应共同向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剩余借款本金797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