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前转移财产,也可能被追究“拒执罪”!

2026/03/03 09:57:16 查看32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偶尔会有人咨询:我的案件被执行人在起诉前就把财产转移了,这种情况能追究拒执罪吗?


是有可能的。


这里需要区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


如果财产转移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不能追究拒执罪,也不能提起撤销权诉讼。但如果转移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提起诉讼前,则有可能追究拒执罪。


先看看人民法院案例库中2024年入库的两个参考案例。


案例一: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为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前转移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的行为的定性(案例编号2023-05-1-301-001)。


裁判要旨指出: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案例二: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在被起诉前转移财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的认定规则(案例编号2024-18-1-301-001)。


裁判要旨指出:1.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拒不执行的情形。经综合考量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符合“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两个参考案例,均是债务发生后、提起诉讼前即转移了财产,且该转移行为持续到执行阶段,最终被追究拒执罪,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因此,在诉讼前转移、隐匿财产,并非高枕无忧,同样可能被追究拒执罪。


被转移、隐匿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以拒执罪立案后,应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同时,两高《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在追究拒执罪时,应当依法对相关财产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并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如果选择不追究拒执罪,或不能追究拒执罪,债权人可以考虑,依据《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等规定,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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