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审律所近期在河北省隆化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位甲状腺癌患者推翻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糖尿病”为由的拒赔决定,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33万元。此案对于理解《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背景:确诊甲状腺癌后的拒赔风波
2020年,隆化市民张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张先生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并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手术。
确诊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他难以接受:拒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张先生在投保前有高血压病史,且血糖偏高,属于“糖尿病前期”。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糖尿病等健康问题,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高血压、糖尿病与甲状腺癌有无因果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张先生未告知的高血压、糖尿病,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要求的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高血压、糖尿病属于慢性疾病,会影响整体健康评估,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张先生未告知这些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内分泌科和肿瘤科专家意见,证明高血压、糖尿病与甲状腺癌之间,在医学上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甲状腺癌的发生主要与辐射暴露、遗传因素等相关,与高血压、糖尿病并无直接关联。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询问告知”模式,投保人只需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进行如实回答。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概括性询问,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就高血压、糖尿病等具体问题向张先生进行明确询问。
未告知事项对承保决定的影响:保险公司主张张先生未告知的高血压、糖尿病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其知晓这些情况,就一定会作出拒保或加费的决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保险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法院审理与判决
隆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未告知事项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本案中,张先生未告知的高血压、糖尿病,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就高血压、糖尿病等具体疾病向张先生进行了明确询问。根据“询问告知”原则,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最后,张先生的未告知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作为普通投保人,难以认识到高血压、糖尿病与甲状腺癌之间的潜在关联。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向张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