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请托型诈骗的定性与辩护思路

2026/03/03 12:55:33 查看2次 来源:叶斌律师

记得几个月前,杭州还在下着小雨,一个姑娘急匆匆地赶到律所,说她男朋友因为涉嫌诈骗被刑拘。她情绪很紧张,反复强调“他不是骗子,他只是帮人办事”。这类案件,我遇过不少,背后往往藏着一个关键词——“请托”。

一、“请托型诈骗”的关键在于“钱花到了哪”

所谓“请托型诈骗”,是指以帮人办事、找关系为名收取钱款,但实际上并未履行承诺,也无意退还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打着“能帮你搞定某事”的幌子收钱,却最终没用到正地方。

在我接触过的案例里,真正复杂的地方不在“有没有收钱”,而在“钱到底用到了哪”。如果款项确实花在了请托事项上,比如作为礼节性支出、介绍费、或者其他与帮事相关的费用,那么至少说明行为人存在履行的意图。这时,就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诈骗。

我一般会在会见时仔细追问几个问题:钱是谁交的?是什么时候交的?有没有约定用途?有没有证据能说明这笔钱确实用于办理事项?这些问题不只是为了搞清事实,更是为了界定犯罪与民事纠纷之间那条细细的界线。

但如果调查后发现,钱根本没用在所谓的请托上,而是被挥霍或挪作他用,还无偿还能力,那性质就完全不同了。这时,涉嫌诈骗的风险就非常大。

二、能力与意图:定罪判断的关键尺度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除了看资金去向,还得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比如,有的当事人确实打算帮忙,只是事情未成;有的暂时把钱挪作公司周转,但一直想着要还;还有的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承诺。三种情况,法律上的后果完全不同。

我常跟年轻律师说,诈骗罪的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换句话说,如果一开始就打算吃掉这笔钱,不管用什么理由,那就是诈骗;但若只是履行失败或者暂时周转不灵,而并非主观上要占为己有,性质就不同。

我曾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确实接了“请托”,钱也付出去了,只是事情没做成。他能拿出聊天记录和付款凭证,说明资金确实流入相关环节,最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那天他拿到决定书时,一直说“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

三、抓住时机:争取取保的实战策略

回到那位姑娘男友的案子,我们判断他确实采取了行动,资金也有迹可循,因此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不过当时的一个难点,是他不愿透露“中间人”的身份。我们只能耐心沟通,向他说明不供出这人将导致证据链断裂,反而不利于自己。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尽快行动。侦查机关一般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请逮捕,若材料不充分,就可以尝试申请取保候审。那段时间正值春节前,所有流程都压得很紧,我们团队当晚就准备了取保申请书,第二天一早送到办案机关。对于涉诈骗类案件来说,时间往往是关键变量,稍慢一步,案件就可能进入新阶段,操作空间也会变小。

说到底,请托型诈骗的案件考验的不只是法律功底,更是对人情、意图和行动的判断。一个律师能否在细节中找到“履行意图”的证据,可能决定整个案件的走向。刑事辩护从来不是非黑即白的判断,而是在灰色地带里寻找合理的解释与证据支撑。

对于正在经历这类案件的家属来说,最重要的是及时沟通,提供尽可能多的线索和证据,让律师有机会构建完整的事实版本。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到位,辩护就有空间,局面也不会绝对悲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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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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