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周福安(化名)与刘桂珍(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一女,分别为长子周明辉(化名)、次子周明轩(化名)、三子周明浩(化名)、小女儿周明玥(化名)。刘桂珍于1984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周福安于1988年与张桂兰(化名)再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桂兰于2020年去世。
涉案一号院落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周福安名下,院内有北房五间,系周福安与刘桂珍婚姻期间共同建造,一直由周福安居住使用。此外,周福安曾为子女申请或出资购置其他院落:二号院落登记在周明辉名下,三号院落登记在周明轩名下,两名儿子均已对各自院落进行翻建并居住使用。
因周明辉、周明轩、周明玥对周福安的赡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周福安趁神志清晰、能够自理之际,欲对一号院落北房五间进行处分,但双方就房屋归属无法协商一致。周福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号院落北房五间归自己所有,案件诉讼费用由三名子女承担。
被告周明辉答辩称,不同意周福安的诉讼请求,认为一号院落北房五间应有自己两间。其主张房屋建于1975年,自己当时已参加劳动挣工分,全部收入上交家庭,参与了建房劳动,还参与偿还建房外债,房屋应属于自己与父母共同所有;刘桂珍去世后,自己对房屋享有继承权,且周福安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过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支持其份额主张。
被告周明轩答辩称,不同意周福安的诉讼请求,主张一号院落北房五间应有自己两间。
被告周明玥答辩称,不同意周福安的诉讼请求,主张一号院落北房五间应全部归自己所有,理由是两个哥哥已拥有各自的院落,该房屋作为父亲的财产,应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查明,各方均认可一号院落北房五间仅由周福安与刘桂珍出资建设;周福安有稳定收入来源,三名子女均有一定赡养行为,但对赡养方式存在分歧;各方均认可一号院落北房五间的房屋价值,不申请评估,同意由法院酌定;周明辉、周明轩、周明玥虽主张对房屋有出资、维修、添置行为,但未提交有力证据佐证。法院组织现场勘验,确认一号院落内有北房五间及杂物间、厕所、柴火棚等附属设施。
裁判结果
一号院落内的北房五间归周福安所有;
周福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周明辉、周明轩、周明玥每人房屋折价补偿款2500元;
驳回周明辉、周明轩、周明玥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宅基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为夫妻共同建造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去世后,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但法院可结合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有利于老人生活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在世一方所有,仅支付少量折价补偿款;子女主张出资、维修房屋的,若无有力证据佐证,应认定为对父母的帮扶,不能取得房屋物权;充分体现专业律师精准援引法律规定、锁定核心证据的优势,为老年当事人维护房屋所有权提供典型参考。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号院落北房五间的归属的认定;周明辉、周明轩、周明玥是否享有房屋份额;周福安主张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子女主张的出资、维修行为能否取得房屋权益。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一号院落北房五间系周福安与刘桂珍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各方陈述及证据,涉案房屋系二人婚姻期间共同出资建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周福安名下,虽周明辉主张自己出资出力,但未提交有力证据佐证,且各方均认可房屋仅由周福安与刘桂珍出资,故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刘桂珍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刘桂珍去世后,其享有的房屋50%份额属于遗产,周福安作为配偶,周明辉、周明轩、周明玥作为子女,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平均继承该遗产份额,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房屋处于共同共有状态。
第三,房屋归周福安所有,兼顾老人生活需求与公平原则。法院结合房屋一直由周福安居住使用、周福安年事已高需稳定居住环境,且周明辉、周明轩已拥有各自院落并居住使用的事实,从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房屋效用的角度,判决房屋归周福安所有,同时酌定周福安向三名子女支付少量折价补偿款,既保障了老人的居住权益,也兼顾了子女的继承权利。
第四,相关抗辩意见的认定。一是诉讼时效问题,周福安主张子女的继承请求已过最长20年诉讼时效,于法无据,因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不适用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二是子女的出资、维修主张,周明辉、周明轩、周明玥虽主张对房屋有出资、维修、添置行为,但未提交有力证据佐证,且结合亲属关系,即使存在上述行为,亦应认定为子女对父母生活安居的帮扶,不能形成物权取得或债权请求效力,无法据此主张房屋份额。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宅基地房屋继承”这一高频家事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当事人维护房屋所有权提供参考。
锁定房屋产权核心证据,夯实维权基础。本案胜诉的关键是,明确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留存了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建造相关陈述、各方认可的出资事实等核心证据,清晰证明房屋的归属基础。专业房产律师可协助老年当事人梳理此类证据,破解子女“出资出力应得份额”的抗辩,明确房屋的产权性质。
主张“有利于老人生活”的裁判原则,争取房屋所有权。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中,法院优先考虑房屋实际使用情况、老年当事人的居住需求。房地产律师可重点主张老人长期居住房屋、需要稳定居住环境,且子女已拥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事实,争取法院判决房屋归老人所有,仅支付少量折价补偿款,最大限度保障老人的居住权益。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老年当事人面对子女争夺房屋的纠纷,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未留存房屋建造、出资、宅基地登记等核心证据,导致产权归属无据可依;二是对诉讼时效存在认知误区,盲目认为超过20年无法维权;三是忽视子女已拥有其他居住房屋的事实,未能充分主张自身居住需求。建议:1.老年当事人应妥善留存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建造相关凭证等核心证据,明确房屋产权归属;2. 面对子女争夺房屋的情况,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精准梳理证据、主张权益,避免因不懂法律而丧失房屋所有权;3. 明确遗产未分割前的共同共有性质,不被对方的时效抗辩误导;4. 主张房屋所有权时,重点强调自身长期居住、需要稳定居住环境的诉求,结合子女已有居住房屋的事实,争取法院的有利判决。
最后,若您正面临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问题,切勿盲目协商或应诉。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核心证据、辨析法律适用、主张合法权益,帮您成功保住房屋所有权。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宅基地房屋继承、老年人家产纠纷争议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老年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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