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原告林秀琴(化名)与被告林秀娟(化名)系姐妹关系。被告林秀娟与张建国(化名,已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磊(化名)。2005年,林秀娟所在单位乙公司开展职工集资建房,涉案一号房屋系该单位集资建房,房屋性质为央产经适房,仅限单位职工购买,可享受工龄、社龄折抵及住房补贴等福利。
林秀琴当时有购房需求,得知该集资建房信息后,与林秀娟夫妇协商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林秀琴借用林秀娟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房屋所有出资由林秀琴承担,房屋产权归林秀琴一方所有,林秀娟仅提供购房资格。
2005年11月,林秀琴以林秀娟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房屋单价4345元/平米,总房价(含装修)526322元,另支付公共维修基金9430.39元。2006年1月,林秀琴以林秀娟夫妇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0年),贷款本息全部由林秀琴通过转账、现金存入等方式偿还,该贷款已于2016年1月全部清偿完毕。
2006年1月6日,林秀娟及其配偶张建国出具《证明》,明确一号房屋产权归林秀琴及其家人所有,与林秀娟无关。房屋交付后,林秀琴及其配偶、女儿一直在此居住至今,自2006年起,该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全部由林秀琴一家支付,房屋产权证亦由林秀琴保管。
2022年5月,林秀娟以借用为由将一号房屋产权证从林秀琴处骗走,随后否认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主张一号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并多次带领儿子张磊等人前往一号房屋闹事,辱骂、驱赶林秀琴一家,甚至将林秀琴配偶打伤。
林秀琴多次与林秀娟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林秀娟之间关于一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林秀娟辩称,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一号房屋是其单位福利分房,系其真实意愿购买,购房款大部分由其支付,允许林秀琴居住是为了照顾老人,现老人去世,林秀琴应返还房屋;同时主张一号房屋系央产经适房,严禁上市交易,即使存在借名协议也应无效,且房屋涉及其丈夫遗产及儿子张磊的利益。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林秀琴与被告林秀娟之间关于一号房屋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有效。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秀娟承担。
该判决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在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依法认定有效;央产经适房虽具有保障性,严禁上市交易,但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与房屋过户登记无关,协议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出资凭证、居住事实、产权确认证明等可作为认定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存在的核心证据;出名人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涉及遗产利益”为由否认协议的,不予支持。该判决为口头借名买房、央产经适房产权争议、出名人反悔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典型参考,彰显了专业律师的维权价值。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案涉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明》(林秀娟夫妇出具,确认房屋产权归原告)、购房款及贷款支付凭证、物业及取暖费缴纳记录、居委会居住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原告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一家居住使用,符合借名买房的核心特征。被告虽否认协议存在,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反驳上述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案涉口头借名买房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具备行为人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三个条件。本案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借名协议时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知悉一号房屋系央产经适房的性质,协议内容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主张协议因房屋严禁上市交易而无效,法院认为,房屋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仅影响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协议本身的效力,故对被告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被告关于“房屋涉及遗产及案外人利益”的抗辩不成立。一号房屋虽以被告名义购买,但根据双方借名协议及原告全额出资、实际居住的事实,房屋并非被告与丈夫张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亦不涉及张建国的遗产份额,被告儿子张磊对该房屋无合法权益,故被告该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被告主张“自身无房、无法申请保障房”系其自身选择导致,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合法达成的借名协议效力。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口头借名买房、央产经适房协议效力、出名人反悔”这一高频房产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当事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精准固定核心证据,破解口头协议举证难题。口头借名买房的核心难点是举证,专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重点收集出资凭证(购房款、贷款还款记录)、居住证据(物业缴费、居住证明)、产权确认证明(书面声明、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及履行情况,反驳出名人的否认主张,为胜诉奠定基础。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明》、全套出资及居住证据,是法院认定协议存在的关键。
明确经适房借名协议的效力边界,破解无效抗辩。面对出名人以“经适房严禁交易”为由主张协议无效的抗辩,律师可精准解读法律规定,明确借名协议的效力与房屋过户无关,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有效,区分“协议效力”与“履行可能性”,成功反驳被告的核心抗辩,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精准回应遗产及案外人利益抗辩,排除维权障碍。针对被告提出的“房屋涉及配偶遗产、儿子利益”的抗辩,律师可结合借名协议、出资事实,论证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涉及遗产分割,案外人对房屋无合法权益,彻底排除抗辩障碍,进一步强化原告的主张,提升胜诉概率。
核心风险提示与维权建议。面对借名买房纠纷,尤其是口头借名、经适房借名,当事人需重点防范三大风险:一是未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口头约定无证据佐证,出名人反悔后难以维权;二是未留存完整的出资、居住证据,无法证明协议履行情况;三是忽视经适房的政策限制,误以为借名协议必然无效而放弃维权。建议:1. 借名买房时,无论关系亲疏,均应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出资责任、过户条件等核心内容;2. 全程留存购房款、贷款还款、物业缴费等所有相关凭证,妥善保管房屋产权证及产权确认证明;3. 遇到出名人反悔、房屋产权争议时,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梳理证据、明确法律边界,及时提起诉讼确认协议效力;4. 借名购买经适房、央产房等保障性住房时,提前了解政策规定,规避协议无效的风险。
最后,若您正面临口头借名买房纠纷、经适房产权争议等问题,切勿盲目协商。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证据、确认协议效力、破解对方抗辩,帮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借名买房、经适房纠纷、房屋产权争议、遗产房产纠纷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协商调解,助力客户化解纠纷、胜诉维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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