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晓韬 陆柳莹
房屋空置、未实际享受服务,业主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李先生与张女士是某小区业主。两人收房后,一直未装修入住,房屋处于长期空置状态。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由开发商依法选聘的某物业公司提供。自2021年2月6日起,李先生、张女士以“房屋空着没住,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及电梯费。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业主能否以房屋空置、未实际接受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小区的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目的是维护整个小区的正常运行秩序、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这种服务并不因个别业主是否实际居住而中断。
即使房屋空置,业主也间接享受了物业服务带来的利益,例如:小区的安全保卫、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共用设施(如电梯、水泵)的维护保养等,这些工作保障了物业的整体环境和保值增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拒绝履行交费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均未约定或规定空置房屋可以减免物业费。因此,李先生、张女士拒交物业费的主张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先生、张女士应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电梯费共计8227.39元,并支付违约金164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