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男子为泄私愤将前女友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6/03/04 09:57:15 查看52次 来源: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引导、警示教育作用,震慑犯罪,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持续贡献司法力量。其中案例一中的

男子为泄私愤将前女友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获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一:网络发布前女友裸照、裸聊视频,被告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被害人李某(系化名)通过QQ聊天认识被告人吕某某,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其间,吕某某向李某索要裸体照片和视频,并将视频截图保存。2021年7月,双方分手。

后吕某某心生报复之念,于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间,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多次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其中,四个微信群成员在300人以上,最多的达500人,部分图片、视频配以“有谁认识这个垃圾”等侮辱性文字。吕某某还向李某的亲友和同学发送李某的裸体照片及视频。

甘肃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侮辱罪对吕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甘肃省某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9日判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泄私愤将被害人的裸照、裸聊视频对外散布,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群体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侮辱的社会危害更加突显,集中表现为有关侮辱信息的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对被害人名誉、人格尊严的损害更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将被害人的裸体照片及视频通过网络通信群组等向外散布,并配以侮辱性文字,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吕某某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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