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简单来说,就是之前的婚姻是经过正规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的合法婚姻。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部分地区,对于没有领取结婚证,但双方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稳定事实婚姻关系的,也会予以认可。
2. 后婚既可以是合法登记的婚姻,也可以是未登记但构成事实婚姻的情形。其中,事实重婚的认定有明确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三点:一是双方以夫妻名义相处;二是公开共同居住生活,并非隐秘同居;三是周围群众也普遍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像普通的同居、包养等,群众不认可其夫妻身份的,不能算作事实婚姻,也就不构成重婚。
3.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明知道对方有配偶,仍然与其结婚;或者自己本身有配偶,却故意与他人结婚,才构成重婚罪。如果是因为误解(比如误以为自己的配偶已经去世)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一方被欺骗,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这种情况不构成重婚罪。
编者:
实际生活中,有些朋友咨询关于重婚罪的问题,多数人都一些误解,认为已婚者跟别人同居或者生了孩子就构成重婚罪,今天,小编再次重审一下,已婚者与人同居,不必然构成重婚罪;已婚者与人同居且生下孩子,也不必然构成重婚罪!
下面这篇文章就把大家的疑问讲清楚了:
本段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2021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一、 一关于与他人同居是否限定有共同居所问题
如前所述,“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学者提出,同居应当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二、 关于与同性同居的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对同性婚姻不予认可。“与他人同居”将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自然排除在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配偶一方因对方与同性同居而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时,法院不能置之不理,如果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认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民法典》第1091条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如果认为与同性同居的行为可以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也可以适用该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 关于重婚罪与非罪的问题
《民法典》明令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法典》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客观方面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登记重婚,又称为法律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事实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女结婚以后,其夫妻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如果夫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或者因其配偶死亡而夫妻关系自然消失的,则不再是有配偶的人。重婚罪的主体,一是本人有配偶,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本人虽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配偶的双方在明知的情况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均构成重婚罪。如果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没有配偶的人与之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的一方构成重婚罪,受欺骗的一方不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构成重婚罪。
但是,因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或婚后受虐待而外出逃婚的,或被拐骗而被贩卖再婚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不以重婚罪惩处。因为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继而又与他人结婚的,一般也不以重婚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