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网络侮辱、诽谤该怎么看?——从真实案例看边界与后果

2026/03/04 14:57:49 查看12次 来源:叶斌律师

这几年,我在杭州接待了不少因“网上发言”惹上麻烦的当事人。有人是因为情绪失控,在群里骂了几句;有人是在帖子里发布了未经核实的“爆料”。他们往往觉得,“网上说几句而已,又不算什么。”可当真正接到警方传唤、被立案侦查时,那种后悔几乎都是同一句话的开头:“叶律师,我当时真没想到……”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与诽谤的界线在哪里?

在网络空间发信息太容易了,一条微博、一段视频、一条朋友圈,几秒钟就能发出去,可后果却可能影响一个人的人生。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不要以为只有线下当面辱骂才算“侮辱”,在微信群、论坛、空间里,公开散布他人的隐私照片、使用侮辱性文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公然侮辱”。

前段时间我关注到一个典型案例:有人因为感情破裂,竟把前任的私密照片发到多个群组,配上侮辱性文字。这种行为在网络上造成大面积传播,法院最后认定为“情节严重”,判了实刑。说实话,这个判决并不意外。因为一旦侮辱信息扩散到不特定多数人,对受害人名誉和心理都是极大的打击,法律必须出手。

“我只是发给几个人看看的”——这是我经常听到的辩解。但在网络环境下,传播的边界根本无法控制。哪怕只发到一个群,只要群员众多或容易扩散,就可能被认定为公然侮辱。说到底,网络的“随意”,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

虚构“内幕”“爆料”——诽谤行为最容易越界的地方

在另一类案件中,一些人出于不满、报复或博取流量,捏造他人违法、贪腐、造假等事实,发表在网络上甚至组织他人转发。这种行为看似“言论自由”,实则是对别人的名誉权的践踏。按照刚刚生效的指导意见,若诽谤信息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就可能由自诉转为公诉案件,意味着即便受害人不提起诉讼,国家也会介入追责。

我印象很深的是,某案被告人因早年官司败诉怀恨在心,十几年间不断在网上造谣律师“行贿”。帖子被广泛转发,浏览量巨大,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这种长期、持续的网络“攻击”,不仅毁掉了他人的声誉,也给行为人自己带来严重法律后果。

我经常提醒当事人,网络不是情绪的“宣泄场”。如果没有事实依据,任何公开指控都可能演变为诽谤。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我主观上是不是恶意”,而在于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传播和影响。很多人是从键盘开始,最后走向法庭。

看到“网暴”,该怎么应对?

现实中,遭遇网暴的被害人往往先是无措、失眠、焦虑。有的选择沉默,有的四处删帖,却不知从何入手。从律师角度看,可以同时启动三条路径。第一,保留证据——截图、录屏、链接、评论等都要完整保存;第二,及时报警或向平台投诉,形成书面记录;第三,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根据情节选择刑事或民事途径维权。特别提醒,有时候公安机关立案需要证据链,越早保留越有利。

另一方面,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该学会“停一停”。看到未经证实的信息,先想一想:这个内容可能会不会毁了一个人?这几年的办案经历让我越来越相信,键盘背后最珍贵的,不是表达的权力,而是对他人的克制与尊重。

网络空间确实是精神家园,但想要它干净、健康,靠的不是技术,而是每个使用它的人。法律的底线在那里,只要越过,就一定要付出代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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