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虚开发票罪别再当“小风险”看待

2026/03/04 14:57:57 查看17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段时间,我在事务所听到一个很典型的故事:有人觉得“虚开发票”不过是税务上的小问题,顶多补补税、交交罚款;直到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才发现这不是财务失误,而是真正的刑事犯罪。

虚开发票案件,这几年在刑事辩护领域越来越常见。我见过不少企业负责人、财会人员甚至中间人,因“帮忙开票”“走账回款”走进刑事程序,而他们最初的想法几乎一致——“只是开了几张普通发票,又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实,这种理解早就被现实推翻。

别再以为只有“专用发票”虚开才是犯罪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听说“虚开发票罪”,下意识地认为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涉及刑法。但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要件并不是税款损失,而是行为本身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

我记得几个月前,一位来自外省某市的企业负责人找到我咨询。他公司通过朋友介绍注册了几家无实际经营的壳公司,用虚假走账方式向外开具普通发票。所有资金都是“走一圈回原处”,他以为这样“不影响国家税收”。结果税务部门稽查发现虚开发票数量巨大,刑事立案后,他不仅面临十几万元的罚金,还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

这类案子的关键在于:虚开发票罪不要求造成具体税款损失,也不要求有逃税的目的。只要行为确实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就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很多人最容易忽视的危险点。

量刑关键不只是金额,还有“情节”

办过这么久的案子,我发现很多当事人的第二个误区是认为“数额小就没事”。确实,票面金额、虚开数量、获利数额是量刑的基础,但法院更看重的是所谓的“情节严重”——比如是否存在组织化操作、多公司串联、虚构交易链条等行为。

在某北方城市的一起案子中,当事人通过十几家空壳公司虚开了数千份发票,票面金额达到数亿元。虽然他在侦查阶段主动认罪认罚,但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判处六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在全国范围内并非个例。

换句话说,一旦达到特别严重标准,即使有认罪认罚情节,也难逃重刑。很多人以为“坦白就能轻判”,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认罚从宽只是一个调节因素,不是免罪钥匙。

虚开,不只是个人问题,更是企业风险

我常说,一个虚开发票的行为,拉出的可能是一条漫长的风险链。壳公司、介绍人、接受发票的一方、参与虚假走账的财务人员,都可能被追责。尤其是中间人,为赚取几万元“好处费”,往往成为案件中最早被刑拘的人。

企业层面更需警觉。曾有一家杭州的科技企业,财务人员为了应对季度业绩考核,从外面买了一批“真实款项已回流”的普通发票。结果税务稽查时被发现,公司被行政处罚不说,负责人还被刑事传唤。那次我到会见时,他几乎整夜没合眼,一直问我:“这算犯罪吗?”——其实,当资金走账虚假、交易不真实时,已经触碰刑法红线。

从律师角度看,最稳妥的防线就是“不虚构交易”。真实经营、规范开票,是企业合规的基本底线。不论多小的企业,都要建立发票使用流程、内部稽核制度。一旦有虚假走账或者“资金回流”操作,税务稽查时很难自圆其说。

说到底,虚开发票的危害远比想象大

很多人认为这只是账务上的违规,但它会助长逃税、骗税、洗钱等下游犯罪。我办理过一个销售假冒产品的案子,里面虚开的普通发票正是掩盖非法收入的关键环节。刑法修正之后,普通发票虚开被明确纳入刑事处罚范畴,这就是司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强烈警示。

说实话,这类案件给我的触动很深。有些人只是想“帮朋友开张票”,但后果却是几年刑期。我见过他们在看守所里后悔,也见过家属在法院外焦虑等待——这种心理压力,任何人都不值得去承受。

所以,如果企业或个人发现有违规开票风险,不一定要等事态扩大,可以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做合规整改、补正经营数据。法律不是等你犯错后才介入,它也可以成为提前预防风险的工具。

虚开发票罪不复杂,但它的代价很高。别再觉得只是“帮忙开票”,那张发票背后,可能是失去自由的开始。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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