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一个案件的转机,藏在对罪名性质的深入分析里。前段时间,我遇到一起看似“板上钉钉”的寻衅滋事案——证据确凿,有人指证,当事人却始终不愿认罪。按常理,这样的案件几乎不可能申请到取保候审。但最终,我们还是做到了。
一桩KTV冲突,两个罪名的分界
那是一个几个月前的夜晚,杭州下着小雨。当事人张先生在KTV与另一方发生冲突,导致对方轻伤二级。警方依据《刑法》第293条,以寻衅滋事罪刑拘。这类案件通常很难争取取保,尤其在“严打”背景下——哪怕赔了钱、取得谅解,也未必有用。
我仔细翻阅卷宗后发现,案情并不像看上去的那样简单。两方是竞争对手,积怨多年,打架并非无端挑衅。在法律上,寻衅滋事罪强调“无事生非”“恣意挑衅”,行为对象常常是不特定的;而本案中,冲突明显有特定原因和对象,更接近故意伤害。换句话说,这不是“惹事”,而是“打架”。
我据此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明确表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并向检察院解释两罪的界限。说实话,这样的“改罪名”辩护非常考验细节。我们不仅要厘清案情逻辑,还要让当事人明白:该承认什么,不该承认什么——不是一味否认,而是要在合理范围内如实陈述。
策略性不认罪,也是一种理性认罪
很多人误解了“认罪认罚从宽”。他们以为,只要不同意指控的罪名,就代表拒不认罪。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7条早已明确,所谓“认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事实,而不是对罪名本身无异议。因此,即便当事人认为“我不是寻衅滋事”,只要他如实讲述了打架行为的过程,就仍然符合“认罪”,可以适用从宽制度。
我在会见时反复与张先生沟通,让他能清楚地区分“事实”与“定性”——承认事实不等于承认罪名。我们要做到的是“事实不隐瞒,罪名有争议”。同时,我也指导家属积极赔偿、争取谅解,配合检察官沟通。终于,在检察官审查阶段,罪名被调整为“故意伤害”,从性质上就具备了取保候审的可能。
那一天,我接到不批捕的通知时已是深夜。看着张先生的妻子长长地舒了一口气,我也感到这个案子终于走到了正轨。说到底,所谓“策略性不认罪”,并不是“嘴硬”,而是理性地运用法律赋予的空间。
轻罪辩护的意义:改变轨迹,而非逃避责任
轻罪辩护并不是“钻空子”,而是帮助案件回到法律应有的定位。我曾遇到过类似的情形:把涉嫌抢劫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将涉嫌偷越国境的行为重新界定为不当使用证件……罪名的改变,意味着量刑空间的巨大差异,也往往决定是否失去自由。
取保候审、从宽处理、甚至不起诉,这些结果从来不是“投机”的产物,而是源于法律分析的深度与谈判的技巧。很多看似僵局的案件,只要重新梳理事实、正确运用程序,就仍有转机。
我常说,刑事辩护不是一场“赌输赢”,而是一场“找出真实与合理边界”的过程。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之间,或许只隔着一个“动机”,但这一个“动机”,就能改变整个人生的走向。
如果正在经历类似的状况,不妨先让自己冷静下来,想清楚:案件的真正问题在哪里?也许,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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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