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徐某(化名,原告,保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 判令徐某与宋某(化名,被告,被继承人之子)共同继承宋某明(化名,被继承人)名下一号房屋,其中徐某占四分之三份额,宋某占四分之一份额;2. 本案诉讼费由宋某承担。
经法院确认的核心事实如下:宋某明与柳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宋某,柳某去世后,宋某明与周某(化名)于2002年登记结婚,2016年离婚,二人未生育子女,宋某明此后一直单身,2022年4月因病去世。
一号房屋系宋某明于2002年4月购置,2003年核发产权证,2010年换发产权证,均登记在宋某明名下。徐某自2012年起作为住家保姆,为宋某明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宋某明分别于2017年11月、2018年1月立下《遗嘱》《赠与协议》,均约定将一号房屋赠与徐某,若《遗嘱》无效,则按《赠与协议》履行。
宋某辩称,不同意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是《遗嘱》无效,形式上仅有宋某明签字,无见证人,内容有悖常理,且宋某明立遗嘱时年近九旬,民事行为能力存疑,同时一号房屋可能包含宋某已故母亲柳某的份额,宋某明无权单独处分;二是《赠与协议》亦无效,同样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情形,若协议有效,宋某作为宋某明的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
庭审中,徐某提交《遗嘱》《赠与协议》、家政服务合同、照料视频照片、受遗赠声明书等证据,拟证明其对宋某明尽到照料义务,《遗嘱》《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有权主张一号房屋份额。宋某提交宋某明生前信件等证据,拟反驳徐某的主张。双方对证据的证明力存在争议,法院对相关证据证明力另行评述。另查,一号房屋未办理过赠与过户登记,徐某曾就涉案房屋提起过遗赠纠纷诉讼,后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驳回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
法院说理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徐某依据《遗嘱》《赠与协议》主张一号房屋份额的诉求是否成立。结合案件事实及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说理如下:
第一,《遗嘱》与《赠与协议》的效力认定。宋某虽主张《遗嘱》《赠与协议》无效,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如欺诈、胁迫、无民事行为能力、处分他人财产等),故法院认定《遗嘱》《赠与协议》均合法有效。需明确的是,一号房屋虽登记在宋某明名下,但结合购置时间,虽可能涉及已故配偶柳某的份额,但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故暂认定宋某明有权处分其名下份额。
第二,《遗嘱》的撤销认定。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导致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所有权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本案中,《遗嘱》设立于2017年11月,《赠与协议》设立于2018年1月,二者均处分一号房屋,宋某明在立遗嘱后另行签订赠与协议,属于对《遗嘱》的撤销,故徐某无权依据《遗嘱》主张房屋份额。
第三,《赠与协议》的撤销认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本案中,一号房屋未办理赠与过户登记,权利未发生转移,宋某作为宋某明的法定继承人,在宋某明去世后,依法享有对该赠与协议的任意撤销权,故《赠与协议》应予以撤销,徐某无权依据《赠与协议》主张房屋份额。
第四,综上,徐某依据《遗嘱》或《赠与协议》要求分割一号房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胜诉办案心得
结合本案办理过程、法院裁判思路,针对“遗产房屋继承、遗嘱与赠与协议效力争议、”这一高频纠纷场景,总结核心胜诉要点、实务维权技巧及风险提示,为类似案件中法定继承人的维权提供参考。
精准把握遗嘱与赠与协议的效力边界,筑牢抗辩基础。本案中,专业遗产继承律师并未盲目否定《遗嘱》《赠与协议》的效力,而是结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聚焦“遗嘱撤销”“赠与未生效”两大核心突破口,精准论证徐某无权依据两份文书主张房屋份额,避免因无效抗辩不成立导致维权失利,这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明确法定继承人的任意撤销权行使条件,精准主张权利。律师重点梳理不动产赠与的生效规则,明确“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法律规定,结合一号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实,成功主张宋某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任意撤销权,破解“赠与协议有效即需履行”的维权困境,这是本案胜诉的核心抓手。
全面梳理证据,强化抗辩主张的说服力。律师协助宋某梳理并提交相关证据,一方面反驳徐某主张的“遗嘱/赠与合法有效且应履行”的观点,另一方面强化“宋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同时针对徐某提交的照料证据、遗嘱文书等,逐一质证,指出其存在的瑕疵,弱化其证据证明力,形成完整的抗辩证据链。
精准应对对方诉讼策略,规避维权风险。律师预判徐某会以“尽到照料义务”“遗嘱/赠与系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权利,提前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一是认可徐某的照料行为,但明确照料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获得房屋所有权;二是承认遗嘱/赠与的真实性,但强调其存在“被撤销”“未生效”的情形;三是保留主张房屋可能存在其他共有人的权利,进一步压缩对方的诉求空间,有效规避维权风险。
最后,若您正面临遗产房屋继承纠纷、遗嘱与赠与协议效力争议等问题,切勿盲目应诉或拖延。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可协助您梳理遗产房屋产权、认定遗嘱/赠与效力、收集关键证据、参与诉讼抗辩,帮您捍卫自身合法继承权益。本律师团队专注于遗产房屋继承维权等案件多年,拥有丰富的胜诉案例及实务经验,可全程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助力客户高效维权、守住房屋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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