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骗购外汇罪的认定与量刑关键解析

2026/03/05 13:15:03 查看7次 来源:叶斌律师

几个月前,一位做外贸的张先生慌慌张张地来到事务所,说他的公司因为购汇被立案调查。那天杭州下着小雨,他的手里攥着几份银行回函,一边说一边叹气。其实,类似的情况我这些年见得不少——外贸企业在正常购汇过程中,因为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够清晰,不小心触碰了刑事红线。

骗购外汇罪的立案标准,远比想象中严格

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骗购外汇数额达到一个较高的数额时,就应立案追诉。但很多人不知道,即便没有达到该数额,只要存在伪造、变造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核准件等单据的行为,或者重复使用这些单据,又或者此前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就已经符合立案条件。

我记得有一家某物流公司,当时只是让财务用之前已经用过的报关单,又到另一家银行申请购汇,本意只是方便操作。结果被查出“一单多用”,公司负责人和财务主管都被刑拘。可见,这些细节并不能侥幸。哪怕材料真实,只要重复使用,也属于骗购外汇。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隐蔽性。有人觉得银行审核通过就算安全,但实际上,银行并不能替当事人“背书”,一旦查实虚假材料,就会被追责。

量刑判断的关键:数额与情节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量刑分为三个层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最轻的情形通常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则可达十年以上甚至无期。不过,在实务中真正决定量刑的,往往不是单纯金额,而是行为方式与具体情节。

比如,伪造海关文件、虚构合同,是被明确列为从重处罚的。再如,明知他人提供是假材料仍参与提报,被认为共同犯罪,也要承担刑责。曾经有个李总,为了让资金能尽快汇出,找了中介帮忙包办材料,自己没有亲手伪造文件,认为“我没作假”,但后来查实他明知道材料造假仍签字提交,被认定为共犯,最终受到了处罚。

单位犯罪也需特别注意。如果公司整体参与骗购外汇,对单位处以罚金;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则会按个人标准处罚。这也是很多中层管理者最容易忽视的风险点。

常见操作误区:伪造、重复、虚构、借名与内外勾结

从我办过的案件看,骗购外汇常见的套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伪造报关单据、重复使用真实单据、虚构合同和交易背景、借他人公司名义购汇,以及内外勾结骗取银行售汇。还有一些隐蔽的方式,法律用“其他手段”做兜底,比如利用跨境电商或虚拟订单虚构交易,这些在近年越来越多。

有一次,我在阅卷时看到一家贸易公司通过离岸公司假结算,将资金“曲线”转移出境。账面上看似合规,但交易对方根本不是实际购买方。最终,这部分资金流转被认为是骗购外汇行为。很多企业觉得只要账面上能自圆其说就没问题,但法官和检察官更关注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说到底,骗购外汇罪的判断不仅看数额,更看意图和手法。只要本质上是通过虚假材料获取外汇,就会被照章处理。

实务建议:规避风险与自查思路

对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首要原则是交易真实、资料一致。遇到任何中介承诺“帮你全程搞定购汇”的情况,务必提高警惕。不管是否直接操作,只要明知虚假材料仍参与,就可能被追究。建议企业定期进行内控自查,尤其审核海关报关单、进口证明及银行购汇申请材料的使用次数与真伪。

从辩护角度看,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侦查阶段,律师的重点将放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是否确实存在伪造行为、是否构成骗取、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这些细节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骗购外汇罪不是“金额大的事”,而是“行为虚假的事”。任何侥幸心理,最终都可能付出高昂代价。真正的出路,是按规操作、真实报送、保留完整资料,不给风险留下缝隙。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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