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谈:公司涉嫌诈骗时,老板与业务员谁担责?

2026/03/05 13:15:29 查看17次 来源:叶斌律师

记得几个月前,一位在杭州工作的业务员找到了我。他所在的公司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被立案调查。他忧心忡忡,一坐下就说:“叶律师,我只是按公司要求推广产品,也没拿到客户的钱,怎么也被叫去问话了?”这类情况,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判断关键:业务员是否“明知”企业存在欺诈

在我经手过的案件里,最常见的分歧点就在于:业务员到底“知道”多少。比如,有的业务员入职时,看到公司场地、网站、宣传资料一应俱全,加上老板言辞坚定、同事配合默契,他很自然地相信公司是真实经营的。这类情况下,即便后来公司被查出涉嫌诈骗,只要能证明业务员并不清楚内情、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通常不会被追究刑责。

相反,如果证据显示业务员明知公司没有产品、没有资质,仍然虚构项目信息、编造投资回报去诱骗人参与,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业务员就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简单来说,区别就在于“故意”二字:是否主观上有欺骗他人的意图。

老板是否承担责任,要看知不知情、管不管理

还有一种常见情况是反过来的——有的老板觉得自己只是“挂名”,实际运营都交给团队管。等出事了才发现,原来业务员在外面乱承诺、吹嘘回报,甚至伪造合同。面对这种情况,就要看老板是否知情、是否纵容。

如果老板明知道员工在编造项目,仍放任其继续,或者默许在外虚假宣传,那他显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法院通常会关注:老板有没有参与制定虚假宣传内容?有没有安排过返利活动?有没有从相关客户资金中获益?这些细节都决定了老板是不是“共犯”。但如果确实能证明业务员是个人行为、老板事前完全不知情,那老板一般不会被认定负有刑责。

公司涉嫌犯罪时,厘清角色比“抓谁”更重要

很多人一听说“公司涉嫌诈骗”,第一反应就是“要抓老板”,但其实法理层面更加细致。检察机关和法院都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明知虚假、是否参与策划、是否获利。最终责任的划分,不是在身份,而是在“是否共谋”。

在我看来,现在企业经营越来越复杂,很多岗位的边界都不清晰。业务员在执行任务时,务必要多留意公司资质、产品真实性、资金流向等核心问题。一旦发现上级指令与实际情况不符,要及时留存证据、冷静处理,否则容易陷入被动。对于老板而言,规范管理、建立合规机制,才是防止公司“被员工坑”或“坑员工”的根本办法。

说到底,企业涉嫌诈骗时,不管是老板还是员工,都可能因为“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被追责。对任何一方来说,最安全的路径永远都是:说实话、做真实的事。因为只要动了弄虚作假的念头,责任迟早会来敲门。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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