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发布涉黄信息,到底是“介绍卖淫”还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2026/03/05 13:19:51 查看131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我们团队接待了一位从外省赶来的当事人。他因为在网上发布一些招嫖类信息,被警方指控涉嫌“介绍卖淫罪”。当时他非常紧张,反复问我一句话——“我只是发了几条广告,真的算介绍卖淫吗?”
说实话,这个问题我在办案中已经遇到过不止一次。网上发布涉黄信息,看起来都差不多,但在法律上,性质可能完全不同,这直接决定了刑罚的轻重。

表面一样的行为,罪名却可能天差地别

在司法实践中,所谓“介绍卖淫”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有时候的确只隔着一层纸。
简单来说,若只是发布广告、提供信息渠道,而未直接介绍、牵线,就更接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如果当事人进一步参与撮合、沟通、收款甚至安排场所,那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介绍卖淫”。
记得前年我办过一个类似案件,当事人王某只是在社交平台里帮别人发了几条推广信息,没有收取所谓“介绍费”,也未参与任何交易。经过多轮沟通,我们最终说服检方将罪名调整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这一变化,让王某从面临五年以上刑期,变成三年以下可能缓刑的情形。
这就是罪名定性的关键所在——同样的行为,介入的深浅,造成的后果不同,法律评价也完全不同。

关键看“参与程度”,而不是看“表面行为”

很多当事人常常误以为,只要在招嫖信息上留下联系方式就是“介绍卖淫”。其实,法律不会仅凭行为表象就定罪。核心要看当事人是否主观上有“撮合”“牟利”“促成交易”的意图,以及客观上是否真地“介绍”成功。
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会重点核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账号使用情况等细节。如果只是单纯转发、代发,没有持续性和利益链条,辩护方向通常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期明显更轻。
我经常跟当事人说,刑法的用词虽然看起来晦涩,但其实讲的还是“参与程度”——是不是你促成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是一道定性的分水岭。

辩护重点:划清界限,降低定性

从辩护角度看,这类案件的关键是厘清当事人所扮演的角色。律师必须从证据入手,找出当事人是否仅仅是“信息传播者”而不是“介绍者”。
我们通常会重点查看:是否参与沟通交易内容?是否从中获利?是否具有持续性行为?这些都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点。
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容易“就案论案”,忽略了行为背后的界定逻辑,这时候律师要做的,就是还原事实的全貌,协助司法机关准确定性。很多时候,只要能够证实“广告”与“交易”之间并非因果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就可能完全不同。
在这类网络信息类案件里,“程度”有时比“手段”更重要。辩护得当,往往意味着从重罪转为轻罪的可能。

说到底,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法律标准依然真实存在。面对指控,慌乱无济于事,关键是要尽快理清行为边界,找到合适的辩护角度。
毕竟,法律并不是为了惩罚更多人,而是为了区分行为的性质,给予恰当的回应。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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