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之二十:(离婚的法定事由)

2026/03/05 15:25:05 查看29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婚姻家庭之二十:(离婚的法定事由)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二十篇,介绍离婚的法定事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

含义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夫妻之间感情已经不复存在,夫妻之间没有了和好的可能。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如何理解“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法律难以穷尽所有可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故作此弹性规定。

无论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否构成离婚法定事由,判断的标准都是该原因是否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经调解后仍无法挽回。符合这一要求的,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例如,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如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等不名誉犯罪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特别事由:一方被宣告失踪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被法院宣告失踪的,当事人双方在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则表明其已经失去了对婚姻的期待,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法定事由。

提示:

申请宣告失踪和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诉讼,应当分别进行。申请宣告失踪适用特别程序,而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则适用普通诉讼程序。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