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癌,以未如实告知甲状腺结节为由拒赔重疾险+医疗险,君审律所在山东省滨州市法院成功继续履行合同并豁免保费

2026/03/06 11:30:00 查看2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未如实告知”是保险公司拒赔时最常用的理由,尤其是在甲状腺癌这类与体检发现高度相关的疾病中。然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君审律所近期在山东省滨州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成功帮助一位甲状腺癌患者逐一击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仅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还成功恢复医疗险合同效力并争取到保费豁免。

案件背景:甲状腺癌确诊后的拒赔通知

2020年,滨州市民王女士(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和一份百万医疗险。2024年,王女士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并接受了甲状腺切除手术。

确诊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雪上加霜:拒赔,并解除两份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女士在2019年(投保前一年)的一份体检报告中,曾有“甲状腺结节(TI-RADS 2级)”的记录。保险公司认为,王女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健康状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因此决定解除两份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争议焦点: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解除权行使是否合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女士未告知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主张,甲状腺结节是甲状腺癌的重要风险因素,属于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健康信息。王女士未告知这一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能准确评估风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我们接受委托后,从多个角度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进行了有力驳斥:

  1. 结节的性质认定:我们向法庭提交了医学专家意见,证明TI-RADS 2级结节属于“良性发现”,恶性风险极低。在临床实践中,这类结节通常仅需常规随访,无需特殊处理。作为普通投保人,王女士难以认识到这一发现需要作为重大健康问题向保险公司申报。

根据常州新北区法院的一起类似判例,甲状腺结节在现代社会具有多发性,投保人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未将体检中发现的甲状腺结节作为疾病加以注意,从而导致在健康告知过程中有遗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视为投保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1. 询问告知原则的适用:根据我国保险立法采取的“询问告知”模式,投保人仅需对保险公司的询问事项进行如实回答。我们审查投保材料后发现,健康问卷中的询问方式为“您是否目前或过去患有甲状腺疾病”,这一概括性询问是否足以涵盖TI-RADS 2级结节这一具体情形,存在争议。

  2. 因果关系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常州新北区法院的判例,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甲状腺结节与保险事故所患的恶性淋巴瘤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理赔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至2024年王女士申请理赔时已超过四年,远超法律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即使存在未告知情形,保险公司也依法丧失了解除权。

法院审理与判决

滨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王女士投保前的甲状腺结节为TI-RADS 2级,属于良性发现,作为不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公众,未将其作为疾病加以注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应视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其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女士未告知的甲状腺结节与本次发生的甲状腺癌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再次,保险合同成立于2020年,至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决定时已超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合同。

最后,关于医疗险部分,因保险合同应继续有效,且王女士确诊甲状腺癌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符合保费豁免条件。

综上,法院判决:1.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两份保险合同继续有效;2.保险公司向王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3.豁免王女士后续全部保费(重大疾病险后续保费);4.医疗险合同继续有效,王女士后续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仍可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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