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管理者在发现员工与供应商勾结“吃回扣”时,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是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但在刑事法律中,这类行为的定性其实很微妙。我在杭州执业这些年,遇到过不止一件类似的案件,误判罪名的情况也不少。
表面似“受贿”,实质多为“职务侵占”
我记得几年前,某大型企业的采购负责人在物料采购环节中,与外部供应商达成“默契”:供应商将价格报得远高于市场价,企业照单全收,之后再由供应商暗中返还利润给该负责人。表面上看,好像是第三方向员工行贿,员工收受他人给予的利益,构成“受贿”。
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笔钱并不是供应商的自由处分,而是企业本应节省下来的财产。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企业用高价采购,把差额再“绕一圈”落入自己口袋,等于直接把企业的钱据为己有。刑法上,这种行为正是典型的“职务侵占”。
换句话说,区分的关键不在“钱是谁给的”,而在“钱是谁的”。如果最终受损的是企业自身,员工通过职务便利获取的是企业内部的财产,即属于职务侵占。只有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取第三方财物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白手套”公司的角色,往往决定案件性质
前面提到的那位采购负责人,并非直接收钱,而是由“合作方”企业代为收取,再以各种形式返还利益。乍一看,似乎主体是供应商,其实背后是一种隐蔽的利益输送链。现实中,这些供应商往往是员工自己设立或控制的“白手套公司”,企业表面上采购了物料,但实际是把资金转移进自己人控制的口袋。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即使不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只要参与分利、明知此种安排的性质,也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判断的核心始终是:企业财产是否被员工或他人非法占有,而非看合同外观是否合法。
我还记得当时案件审查阶段,侦查机关重点调取了资金流向。等我把资金链梳理清楚,一眼就能看出,利润最终都回到了企业内部人员手里。那一刻,案子的本质就非常明确了。
金额与后果:被忽视的“量变”风险
还有一点常被当事人忽略:这种职务侵占往往不是一次性行为,而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每次可能只是几千或几万元的差价,但累计下来就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刑法上,涉案数额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标准,金额越高,刑期就越重。
我常和团队强调,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认错”快慢,而是要厘清数额、明确性质。有时候,企业通过自查或及时报案,可以在案件扩大前将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员工若能及早退赃、主动配合调查,也可能成为从轻情节。
说到底,职务侵占犯罪的界限并不遥远。它往往始于一次“顺手牵羊”的侥幸,却最终演变为一个系统性的行为模式。等到企业发现、公安介入时,往往已经太晚。
如果企业或个人面对类似情况,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全面分析资金流向和行为性质。只有在早期阶段厘清罪名与事实,才有可能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