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诈骗案件的辩护中,涉案金额是决定量刑幅度的核心因素之一,涉案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期长短,甚至可能影响案件的定性。很多诈骗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往往存在偏差,将一些正常的经济往来、民事纠纷款项计入诈骗金额,导致当事人面临过重的刑事追责。近日,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郝志国律师,在林某琴涉嫌诈骗案中,凭借细致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金额核减能力,将公诉机关指控的116万余元诈骗金额,成功核减至43万余元,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减刑,用专业实力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价值,也为当事人守住了人生的希望。
本案当事人林某琴,系三亚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农产品贸易业务,经营企业多年,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和行业口碑。2024年至2025年期间,林某琴与某农产品采购商王某(化名)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多次签订农产品采购协议,约定由林某琴的公司为王某供应各类农产品,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货款。
初期,双方的合作十分顺利,林某琴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供货,王某也按时支付货款,双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信任。但随着合作的深入,王某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开始拖欠林某琴的货款,累计拖欠金额达60余万元。林某琴多次向王某催收货款,王某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为了追回拖欠的货款,林某琴多次与王某协商,甚至同意王某分期支付货款,但王某始终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林某琴为了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无奈之下,采取了一些不当的方式,向王某隐瞒了自己公司的部分经营状况,声称自己有大量的优质农产品货源,需要王某提前支付货款,用于组织货源,待货源交付后,再抵扣之前拖欠的货款。王某信以为真,先后向林某琴支付了116万余元的货款,但林某琴收到货款后,并未全部用于组织货源,而是将部分货款用于偿还公司的其他债务,导致无法按照约定向王某交付全部农产品。
王某发现后,认为林某琴故意隐瞒事实,虚构货源信息,骗取自己的货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林某琴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为林某琴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涉案金额116万余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侦查终结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在审查后,认可了侦查机关的指控,以林某琴涉嫌诈骗罪,涉案金额116万余元,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林某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某琴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陷入了巨大的恐慌与无助,深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味着什么,不仅会让林某琴失去自由,还会导致企业破产,家庭陷入困境。为了给林某琴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家属多方打听,了解到郝志国律师在经济犯罪、诈骗类案件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尤其是擅长精准核减涉案金额,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大幅减刑,遂第一时间联系并委托郝志国律师担任林某琴的辩护人。
郝志国律师所在的北京瀛和(三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拥有一支专业素养过硬、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始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追求司法公正”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郝志国律师作为律所的核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以来,深耕经济犯罪、诈骗类刑事案件辩护,擅长梳理复杂的经济往来记录,精准核减涉案金额,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辩护结果。
接受委托后,郝志国律师立即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首先,郝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林某琴,详细了解案件的全部经过,包括与王某的合作情况、货款拖欠情况、林某琴向王某隐瞒经营状况的原因、收到货款后的资金用途,以及林某琴的主观想法和行为动机。在会见过程中,郝律师耐心倾听林某琴的陈述,逐一核实案件中的疑点,同时向林某琴讲解诈骗罪的法律规定、立案标准、量刑幅度,以及本案的辩护方向,让林某琴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缓解其心理压力,引导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配合辩护工作。
林某琴向郝律师表示,自己并非故意诈骗王某的货款,而是因为王某长期拖欠自己的货款,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经营,无奈之下才采取了不当的方式,向王某隐瞒了部分经营状况,目的是为了追回拖欠的货款,并非非法占有王某的资金。收到王某支付的116万余元货款后,自己将其中的60余万元用于偿还公司的其他债务,剩余的50余万元用于组织货源,只是因为后续货源出现问题,无法按照约定交付,并非故意骗取货款。
会见结束后,郝志国律师立即全面查阅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林某琴公司的财务报表、资金流水等,重点梳理林某琴与王某之间的经济往来情况,逐一核实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为精准核减涉案金额奠定基础。
由于本案涉及大量的资金往来,且部分款项的性质较为复杂,既有正常的货款支付,也有拖欠的货款抵扣,还有林某琴收到的预付款,郝志国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逐笔核对每一笔转账记录,梳理每一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区分正常的经济往来款项与诈骗款项。经过细致的梳理和核实,郝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116万余元诈骗金额,存在明显的偏差,其中大部分款项系双方正常的经济往来,并非诈骗所得,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王某拖欠林某琴的货款60余万元。该部分款项是林某琴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采购协议,向王某供应农产品后,王某拖欠的货款,属于正常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林某琴诈骗所得,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第二类,林某琴收到的50余万元预付款中,有10万余元用于组织货源,且已向王某交付了部分农产品,该部分款项对应的货物已经交付,属于正常的货款支付,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第三类,剩余的43万余元款项,是林某琴在隐瞒部分经营状况的情况下,向王某骗取的预付款,且未用于组织货源,也未向王某交付货物,该部分款项才属于诈骗所得,应当计入诈骗金额。
为了充分论证上述观点,郝志国律师结合本案的证据材料,撰写了详细的辩护词,逐一阐述涉案金额的核减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采购协议、转账记录、林某琴公司的财务报表、货物交付凭证等,确保辩护意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同时,郝律师还针对林某琴的主观恶性、行为情节等方面,提出了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其一,林某琴的主观恶性较小,其实施涉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回拖欠的货款,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并非单纯的非法占有他人资金;其二,林某琴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平时守法经营,社会危害性较小;其三,林某琴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其四,林某琴积极主动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愿意退还骗取的43万余元货款,争取王某的谅解,弥补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在审查起诉阶段,郝志国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的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详细说明涉案金额的核减理由,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请求公诉机关重新核定涉案金额,调整量刑建议。在沟通交流过程中,郝律师逐一解答检察官提出的疑问,结合证据材料,全面、客观地还原案件事实,让检察官充分了解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认可了郝律师的核减意见,将涉案金额从116万余元核减至43万余元,量刑建议也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过程中,郝志国律师围绕辩护思路,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逐一进行质证和反驳,详细阐述了涉案金额的核减理由,同时强调林某琴的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对林某琴从轻处罚。郝律师的辩护意见条理清晰、论据充分,得到了合议庭的充分认可。
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郝志国律师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采纳了其核减涉案金额的意见,认定林某琴诈骗金额为43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同时考虑到林某琴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林某琴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林某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较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了大幅减刑。
判决作出后,林某琴及家属对郝志国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高度认可和衷心感谢,认为郝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金额核减能力,为林某琴争取到了最优的判决结果,让林某琴能够在较短的刑期后,重新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也为企业的后续发展保留了希望。郝志国律师表示,在经济类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辩护的核心,也是决定当事人量刑的关键。很多此类案件中,公诉机关容易将正常的民事债权债务、合法的经济往来款项,与诈骗款项混淆,导致指控的涉案金额偏高,让当事人面临过重的刑事追责。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核心职责之一就是通过细致的案卷梳理、逐笔核实资金流水,精准区分正常经济往来与诈骗款项,还原案件的真实金额,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量刑。本案中,若未能精准核减涉案金额,林某琴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这不仅会毁掉一个人、一个家庭,也会让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陷入绝境。而通过专业的辩护,将涉案金额从116万余元核减至43万余元,不仅让量刑大幅下降,更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谨,也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
郝志国律师进一步强调,在商业合作中,拖欠货款、资金周转困难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隐瞒事实、虚构信息等不当方式,否则可能触犯刑法,从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得不偿失。同时,对于被指控诈骗的当事人而言,即便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较高,也不要放弃希望,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通过精准的金额核减、证据质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避免遭受过重的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