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配偶说“我不知道卖房”,就能要回已售房屋?法院不支持!

2026/03/09 19:22:40 查看8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13年,周先生(单位职工)获得一套政策性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的购买资格。其朋友吴先生全额出资68万余元,借用周先生名义购房,房屋登记在周先生名下。

2016年,吴先生将一号房屋以165万元出售给赵先生,并由周先生作为出卖人与赵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介甲公司居间。吴先生另与赵先生签订《补充协议二》,确认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和出卖人。

赵先生依约支付全部房款,吴先生交付房屋,赵先生入住至今。

2019年,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周先生名下。周先生及其配偶陈女士却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不知情”“政策房不得买卖”为由,拒绝配合过户。

赵先生遂起诉,要求四人(周先生、陈女士、吴先生、吴妻)协助过户并支付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四被告于10日内协助赵先生办理一号房屋过户手续;

周先生、吴先生共同支付违约金3000元;

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实际权利人为出资人:

房屋虽登记在周先生名下,但全部房款由吴先生支付,且长期由其控制,故吴先生为真实权利人。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登记人已授权处分:

周先生签署买卖合同并出具委托书,表明其认可吴先生处分房屋,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配偶“不知情”抗辩不成立:

一号房屋系借名购买,非周先生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无权以“未同意出售”阻止过户。

政策限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即便房屋源于单位福利,只要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禁止交易),买卖合同仍有效。

买方已履约,应受法律保护:

赵先生付清全款、具备购房资格、实际占有多年,其信赖利益应优先保护。

违约金酌减合理:

虽约定日万分之五,但考虑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酌定3000元。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房+转售+配偶阻挠”复杂纠纷,我们成功帮客户锁定产权的关键在于:

厘清三层法律关系:

借名人(吴)→ 登记人(周)→ 买受人(赵),证明每一环节均有合法依据;

瓦解“夫妻共同财产”抗辩:

强调房屋系借名购买,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配偶无份额;

利用登记人自认行为:

周先生曾签署合同、出具委托书,构成对处分权的确认;

突出买方善意与履约完整性:

全款支付、长期占有、具备资格,符合“应受保护的交易安全”原则。

重要提醒:

购买借名房风险极高!务必做到:

要求实际权利人与登记人共同签署买卖合同;

核实登记人配偶是否知情(虽本案未需,但可避免争议);

留存付款凭证、交房记录、物业缴费等实际控制证据;

在取得产权证后立即主张过户,避免政策变动或家庭矛盾干扰。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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