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9年,因无北京户籍,赵先生、钱女士夫妇借用孙女士的名义,全款购买一套位于昌平区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购房合同由钱女士代签,产权登记在孙女士名下。房屋交付后,赵先生一家装修入住,长期实际占有。
2005年,其子落户北京,具备购房资格,夫妇多次要求孙女士配合过户,但未果。
关键转折发生在2016年:双方协商一致,由孙女士“回购”一号房屋。虽未签书面合同,但钱女士夫妇将房产证、购房发票等全部原件交还孙女士,孙女士分四笔支付共计200万元,随后搬入居住至今。
此后,钱女士夫妇曾三次就该房屋起诉,均在诉状或庭审中自认“房屋已出售”“回购已完成”。
2023年,二人却突然改口,以“借名买房”为由,再次起诉要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二、裁判结果
驳回赵先生、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已被新买卖合同取代:
双方于2016年达成新的房屋买卖合意,虽无书面协议,但通过交付权属文件 + 支付房款 + 实际入住等行为,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原借名合同因双方合意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回购行为即表明双方自愿终止借名关系。
原告自认“已出售”,现又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其此前多次诉讼中明确承认回购事实,现又否认,构成“禁反言”,法院不予支持。
举证责任在原告,但其无法推翻已履行的交易:
原告称房款应为400万元,但无证据证明;而被告已提供完整付款凭证,交易事实清晰。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 → 后续回购 → 出尔反尔”纠纷,我们成功守住客户房产的关键在于:
锁定“合同变更”事实:强调2016年交易不是“继续履行借名”,而是“全新买卖”,法律关系已转化;
利用原告自认证据:调取其前三次起诉的诉状和笔录,证明其早已认可房屋归属;
突出交易完整性:付款、交证、入住三要素齐全,形成闭环;
援引诚实信用原则:指出原告反复诉讼、出尔反尔,不应被法律鼓励。
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后若想“转正”,务必及时过户,拖延越久风险越大;
若决定将房屋“卖回”给登记人,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解除借名关系;
切勿在诉讼中随意承认不利事实,否则日后难以反悔;
经济适用房借名本身存在政策风险,2008年后此类行为更易被认定无效。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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