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王某女士系夫妻,婚后长期与王某女士父母(王先生、王太太)共同居住。2015年,王某女士的大姨赵女士通过摇号获得一套位于房山区的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购买资格。
当日,购房款62.6万余元从王某女士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房屋登记在赵女士名下。此后,王先生夫妇办理入住手续,并一直居住至今。
2023年,张先生起诉,称该房系其与王某女士借用赵女士名义购买,全款由二人支付,要求确认借名关系有效,并将房屋过户至夫妻名下。
赵女士及王先生夫妇坚决否认,称:
购房款实为王先生夫妇所有,仅经王某女士账户转账;
其中30万元系张先生父亲归还王先生的借款,其余为家庭内部资金调配;
房屋由王先生夫妇全程参与选购、交房、缴费并长期居住;
限价房政策不允许借名,原告根本不具备购房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女士作为原告配偶,当庭支持其父母和大姨,否认与丈夫存在借名合意。
二、裁判结果
驳回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既不确认借名关系,也不支持过户。
三、法院说理要点
限价商品房具有保障性质,严禁借名购买: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限价房面向特定住房困难群体,借名行为扰乱住房保障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存在口头约定,亦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无法证明“与登记人存在借名合意”:
无书面协议;
王某女士(配偶)当庭否认;
赵女士明确表示从未同意代持。
出资并非原告夫妻单独完成:
法院认定购房款中至少30万元属王先生所有,其余款项虽来自王某女士账户,但无法排除家庭共有财产混同可能。
实际占有与控制权在岳父母一方:
从选房、签约、交房到物业缴费、长期居住,均由王先生夫妇主导,不符合“借名人实际控制”的特征。
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据不足即败诉:
在多方否认、政策禁止、出资混同的情况下,原告未能完成基本举证义务。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限价房+亲属间出资混同+离婚背景+无合意”纠纷,我们成功守住客户权益的关键在于:
高举政策红线:强调限价房的保障属性,借名行为自始无效,动摇原告请求权基础;
切割“付款账户”与“资金归属”:证明钱虽从王某女士账户出,但所有权属其父母;
利用配偶反水:王某女士当庭否认借名,直接瓦解“夫妻共同主张”;
突出实际控制事实:从选房到居住,均由岳父母完成,形成完整占有链条。
重要提醒:
限价房、经适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性住房,绝对不可借名购买!
家庭内部资金往来务必备注用途,避免被误认为出资购房;
离婚前争夺房产,若无清晰权属证据,极易败诉;
仅有转账记录≠借名成立,必须有“合意+控制+资格”三要素。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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