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官司律师:姐弟共同购房未签协议?法院认口头约定!

2026/03/09 19:42:17 查看1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1999年,甲公司进行房改,将一套位于东城区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出售给职工小李(被告)。因小李与其配偶工龄较长,购房可享更大优惠,其姐姐大李(原告)遂以小李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全额支付购房款3.8万余元。2000年,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

此后,大李与父母长期居住在一号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2019年,大李因办理“4050”社保补贴需将户口迁入自有房产,遂与弟弟协商:以“加名”方式登记为共有人,各占50%份额。弟弟夫妇当场同意,并将身份证、户口本交给大李用于办理手续。但数日后反悔,挂失证件并拒绝配合。

大李先后以“借名买房”“所有权确认”起诉,均被驳回。

第三次,她以“双方已达成口头共有协议”为由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并提交长达2.5小时的家庭谈话录音及弟弟交付证件的行为证据。

二、裁判结果

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15日内将一号房屋50%份额过户至原告名下,其配偶予以配合。

三、法院说理要点

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次主张的是“共有合意”,不同于前两次的“借名”或“确权”,请求权基础不同。

口头协议真实存在:

录音显示,双方明确讨论房屋来源、出资、避免继母介入等背景;

均表示“不把问题留给下一代”,体现出对产权分割的共识;

被告当场交付身份证、户口本,系履行合意的实际行为。

性质非赠与,而是共有约定:

协议基于历史出资、家庭安排及未来权利分配,具有对价性和公平性,不适用赠与撤销规则。

虽未登记,但合同有效:

根据《合同法》,双方就份额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过户义务。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多次败诉后逆转胜诉”案例,成功关键在于:

精准转换诉讼策略:从“借名”转向“共有合意”,避开政策障碍;

深度挖掘录音价值:2.5小时谈话中提取“不留给下一代矛盾”“各占一半”等关键语句;

将“交证件”行为转化为履约证据:证明被告当时真实同意;

切割“落户目的”与“产权合意”:承认落户是契机,但强调合意独立存在。

重要提醒:

房改房虽登记一人名下,但家庭内部可约定共有;

口头协议+履行行为=可强制执行的合同;

录音虽敏感,但在亲属纠纷中常是唯一证据,务必合法取得;

即使前案败诉,只要法律关系不同,仍可再诉!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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