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2005年,王先生(原告)因不具备北京户籍,借用好友老张(已故)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丰台区的经济适用房(以下简称“一号房屋”)。购房款23万余元由王先生的朋友李先生(第三人)代为全额支付,各方约定:李先生可长期居住使用该房,作为代付房款的对价。
购房合同、发票、契税单、物业费票据等全部原件均由王先生持有。房屋交付后,由李先生实际装修并居住至2014年,此后由王先生控制。
2007年,老张去世。其再婚妻子及多名子女(包括前妻所生、再婚配偶等)成为继承人。
2023年,王先生起诉,要求老张的全体继承人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多数继承人表示:“从没听说过这套房,父亲也从未提过”,拒绝配合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A号判决:
支持原告诉求,判令全部继承人10日内协助办理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三、法院说理要点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虽无书面协议:
购房款由第三人代原告支付;
原告持有全部购房及入住凭证原件;
房屋由原告安排的实际使用人长期占有;
登记人老张生前从未居住、未主张权利、未告知子女,明显违背常理。
第三人明确代付性质:
李先生当庭确认:房款是“借给王先生”的,居住权是“对价”,非赠与或独立购房。
运用“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事实:
在缺乏直接协议的情况下,法院结合出资、控制、持有资料、登记人沉默等事实,推定借名合意存在。
继承人须承继义务:
老张作为出名人负有过户义务,其去世后,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协助履行。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无书面协议 + 第三代付款+ 多继承人否认”复杂借名纠纷,成功关键在于:
构建“行为证据链”:将付款、持证、装修、居住、管理等碎片证据串联成完整逻辑;
利用“反常理”推定:强调“真房主不可能20年不闻不问”;
锁定第三人证言:明确资金流向和代付性质,切断“赠与”或“独立购房”抗辩;
精准适用证据规则:援引《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推动法院依经验法则推定事实。
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即使无协议,也可能胜诉——关键看实际控制与合理性;
让付款人出庭作证至关重要,必须明确“代付”而非“自有”;
继承人不能以“不知情”免责,只要借名关系成立,过户义务延续;
经适房已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的,法院更倾向保护真实权利人。
注:文中人物、公司、房屋、案号均为化名,仅用于普法说明。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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